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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国适用动物侵权的法律只有《民法通则》第127条。它对动物侵权做了相关的规定,但十分简单、笼统。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国内公众饲养动物的人数逐渐增多,因而发生侵权损害的事件也不断增加。2010年《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其以一章的篇幅,对饲养动物侵权做了类型化的规定。同时,归责原则也从过去单一的无过错责任转变到以无过错责任为主,过错推定为辅的原则。对于野生动物、逃逸、遗弃的动物侵权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已有七年时间,其中发生了大量案件,理论界对相关条文产生了一定的争议,而侵权理论也进行了更新。本文针对动物侵权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同时分析比较不同学者观点,辨析出更为合理、更符合现实的解析。在借鉴域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本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动物侵权责任概述。首先笔者对动物侵权的概念做了解释。其次,对于动物及饲养动物做了界定。第三介绍了一些动物侵权的基础理论。最后,叙述了我国关于动物侵权的立法演变。第二部分是关于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首先是分析了归责原则的学说。其次分别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背景,介绍了德、日、英、美等一些国家、地区的归责理论。最后是总结了域外归责原则对我国的意义与启示。第三部分是介绍动物侵权的类型。首先介绍了动物侵权的基本构成要件。其次对于我国现行侵权类型进行分别论述。并对一些特殊情况予以罗列、分析。第四部分是介绍动物侵权的责任主体。首先是对于责任主体基础理论的阐述。其次是对于我国动物侵权的责任主体进行辨析。第五部分是对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些思考。从第84条的适用,到提升保险行业的作用,再到提升饲养人的素质,分别给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