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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制度诞生于英国,与衡平法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并随着18世纪英国开始的殖民扩张逐渐传播到世界各国。慈善信托是最早出现的信托种类,在英国信托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英国,慈善信托法律制度相当完备。英国的慈善信托最早出现在中世纪;都铎王朝时期奠定慈善信托历史发展的基础,《1601年的慈善用益法》不仅是英国,也是所有国家慈善信托法的起点,17、18世纪司法和社会实践验证了该法的成果。19世纪的法律改革勾勒出英国慈善信托制度的轮廓,对慈善信托的监管制度也在这一时期建立起来了。20世纪是英国慈善信托的成文化时代,英国人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将慈善信托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根据社会需求进一步完善。“公益性”是英国慈善信托的核心价值,也是慈善信托与私益信托的主要区别。这意味着慈善信托在成立时比私益信托具有更多的限制和要求。信托要取得法律意义上的慈善地位,并因而享有由此获得的利益,就不仅仅需要为了慈善目的,还需要满足特殊的公益性要求。同时,这种公益性还必须是绝对的。在英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中,对慈善信托的公益性要求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慈善信托对英国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为英国法律所提倡,正因如此,慈善信托获得了大量的税收优惠。力求近似原则是英国人在慈善信托法中引入的最具特色的原则,是英国慈善信托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英国法中,缺乏委托人(捐赠者)明确意图信托不能成立。而慈善信托则是一个例外,英国人适用力求近似原则尽可能地不使该慈善信托无效,而是将其适用于与委托人(捐赠者)的意图尽可能接近的慈善目的。适用力求近似原则的背后是法律要求继续运行慈善信托,使信托财产能够持续服务于社会公众的愿望。因此,力求近似原则的适用范围成为法律充分保护公共利益的关键,英国通过立法来扩大力求近似原则的适用。慈善信托公益性特征决定了慈善信托受益人的不特定性。基于慈善信托的公益性本质以及受益人不确定的特性,英国法为其设立了与私益信托截然不同的司法救济方式,当不特定的受益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必须以英国的皇家检察总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救济方式与英国的司法传统息息相关。法院依据衡平法对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提供救济,这是由衡平法院与慈善信托救济的历史以及慈善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性质决定的。英国的衡平法院享有对慈善信托固有的管辖权。确认和保护受益人的权力是衡平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衡平法院早期的一项重要职责。法院行使管辖权对慈善信托进行救济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受托人违反义务的救济,其中还涉及到对非善意第三人的追及权;二是对慈善委员会不当决定造成对慈善信托利益受损而进行的救济。司法救济毕竟只是解决使慈善信托中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最终救济手段,且受到法院以及皇家检察总长本身对慈善信托权限及自身特点的限制,因此对慈善信托进行监管就显得十分必要。慈善委员会是慈善信托监管的核心部门,也是英国慈善信托监管的最大特色。该委员会与其它相关机构共同配合,形成一个全方位、多角度对慈善信托的监管体系,为保证慈善信托服务于公共利益搭起了一道坚固的屏障。本文包括导论及正文六章,全方位地展现英国的慈善信托制度。第一章为“慈善信托的产生与发展”。按照慈善信托制度发展的特点,将慈善信托的发展分为4个重要的历史时期,并分别展示每个历史时期慈善信托发展的突出成就,并分析了每个阶段性发展的原因与历史背景。第二章为“慈善信托成立的前提”。本章围绕着成为一个慈善信托在满足信托成立的要件之外还需要符合的三个特殊要件进行论述,即信托的目的必须是慈善目的;信托必须满足公共利益的要求;且具有绝对的公益性。同时还论述了慈善信托如此严格地公益性要求源于国家对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章为“慈善信托无效与“力求近似原则”的适用”。本章论述了“力求近似原则”这一慈善信托制度中特有的原则。该原则最早被英国人在判例中引入作为挽救可能无效的慈善信托,后来随着慈善信托的成文化逐渐被完善。本章是从判例法和成文法的两个层面进行论述的。第四章为“慈善信托的监管制度”。在这一章,论述了英国独具特色的慈善信托监管制度。设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慈善信托进行监管为英国首创,在这之前监管的责任则由衡平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承担。在慈善信托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完善的监管体系。第五章为“慈善信托的司法救济”。本章从司法救济的对象、提起救济的方式以及法院的救济等三方面展开论述的,着重突出英国针对的慈善信托的特性建立起来的特殊的司法救济程序。第六章为“英国慈善信托制度的影响及几点思考”。本章首先论述英国慈善信托域外影响。英国是慈善信托制度的“母国”,该制度不仅对普通法系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后来也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紧接着,在对英国慈善信托全面研究的基础上,从慈善信托制度与国家、社会的关系出发对慈善信托的历史、发展趋势及其特征进行分析,评价了该制度在国家中发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