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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网站调查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人在“十三五”计划结束时人数总计达2.43亿,预计到“十四五”计划末期老年人口将达3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20%。这意味着我们国家老年人人口数量严重超标,老龄化社会已经到来。而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对我们处理养老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发展中积极应对。我国农村现存的养老模式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家庭养老,机构养老以及社区居家养老,随着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现阶段的家庭养老的作用不断削弱;而机构养老受制于其发展水平,农村家庭经济水平,传统观念等因素,作用也十分有限;而作为新生事物的社区居家养老,则十分适合农村社会的特点,迎合农村老年人当前的养老需求,能够将家庭养老及机构养老的优点充分结合起来,当然由于社区居家养老在我国农村社会尚处于初级阶段,仍存在各种问题,需要我们对其逐一进行观察及分析。本文以我国农村社区居家养老为思考对象,对其进行概念界定及法学分析,并对其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对其存在的法律问题、实践问题进行梳理,结合域外社区居家养老有益经验的启示,探讨了我国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和完善问题。首先,从整体概念出发,对我国农村社区居家养老进行理论分析,主要包括对我国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概念及特征进行了明确,并与其他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区分,此外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关于养老的专门性法律,也缺乏对社区居家养老的法律规定,故本文从社区居家养老法律关系入手,理清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法律关系的主体(政府、农村社区以及农村老年人)、客体(具体的社区居家养老行为)以及内容(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法律基础进行分析,指出农村社区居家养老在法理上的价值,为制定相关法律提供参考,同时也为后续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奠定基础。其次,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已经出现了社区居家养老,但尚未普及,社区居家养老在我国农村地区尚处于初级发展的阶段,故存在各种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对社区居家养老在我国农村的立法现状及实践现状进行总结,指出其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各种具体现实问题,同时对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第三,采取对比研究的方法,在对我国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概念及实行现状进行系统分析之后,将目光放到世界的范围内去探讨问题,对典型发达国家的社区居家养老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主要针对美国、德国、日本的社区居家养老进行分析并总结出对我国的启示,以期促进我国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完善及发展。并在借鉴的过程中,对各国法律体系都进行了相关介绍。最后,得出结论,提出促进我国农村社区居家养老完善的一系列建议。分别从法律体系、政府以及社会主体三个层面,从法律视角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政府应积极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对各级政府的职责进行明晰;在法律的规范指引下,积极引进社会力量,引导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到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完善中来,对家庭成员的行为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维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需要在贯彻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为我国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提供清晰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农村社区居家养老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