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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以促成法律效力为指向的意思表现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和法治价值目标实现的关键。意思表示瑕疵是指意思表示不健全,不能发生或不能完全发生效力的欠缺状态,包括行为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两种情形。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原则规定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瑕疵类型,这种粗浅的原则规定导致实践中第三人欺诈认定困难、经济胁迫无法认定、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表示瑕疵难以区分、恶意串通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概念不清等问题。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在意思表示的法律制定上,应在“一方当事人”欺诈的基础上增加“第三人”欺诈的内容,明确“经济胁迫”为胁迫的类型,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整合为类似德国“显失公平行为”,把恶意串通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整合为虚伪表示。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意思表示瑕疵的基本理论,包括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和意思表示在整个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价值;意思表示瑕疵的含义、瑕疵产生的原因以及意思表示的解释和解释的原则。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的意思表示瑕疵的基本类型及存在的缺陷。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也沿袭传统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对意思表示瑕疵进行了类型规定,主要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显失公平。但我国现有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同时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第三部分详细的论述了两大法系意思表示瑕疵的主要类型,对每种类型的构成要件、效力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大陆法系主要是按照瑕疵产生的阶段为标准进行分类。产生在意思形成阶段的有:受欺诈的意思表示和受胁迫的意思表示,同时因对性质认识错误而产生主观上的错误作出的决定也属于意思形成阶段的瑕疵,但文中为了叙述方便,把性质错误都放在错误中进行论述;出现在表示与意思衔接上的瑕疵包括:真意保留、虚伪表示、戏谑表示和表示错误。英美法系主要在合同中体现意思表示瑕疵,主要形式有:错误、错误陈述、胁迫和不当影响。第四部分主要借鉴上述分析的两大法系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措施对我国民法中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存在的缺陷进行完善,对现行规定的空白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