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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国经济合作加深,跨境破产案件出现。在跨境破产领域里,由于各国的立法差异和司法实践的不一致,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产生。其中,跨境破产中的承认与协助制度成为跨境破产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它关系到一国法院是否承认与执行以及如何承认与执行他国法院的破产判决。2006年,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问题作出了规定。该规定一方面确立了我国跨境破产的判决裁定具有域外效力;另一方面,在符合国际条约、互惠原则以及公共政策的前提下,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破产判决裁定可予以承认与执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采用了有限普遍主义立法原则,在保护本国债权人利益和不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的前提下,努力地寻求跨境破产的国际合作,从而实现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公平统一的分配。然而,我国关于跨境破产承认与协助的规定太过原则化,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如何改变我国跨境破产中承认与协助制度立法过于原则化以及各地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成了我国破产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新的重大问题。本文的主旨即在于探求这一问题的解决之道。在跨境破产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美国给世界各国树立了典范。2005年美国将1997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跨境破产示范法》直接移植,制定为《破产法》第15章(“辅助及其他跨境程序”),废除了 1978年《破产法》第304条的规定,完善了美国破产法中有关跨境破产的内容。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将视角定在了美国的有关做法上,着重分析美国跨境破产程序的承认与执行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而对比分析我国做法,尝试回答借鉴美国做法的可行性。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三章。第一章对跨境破产中承认与协助问题的相关理论进行说明,并着重分析《美国破产法》第15章围绕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程序的规则体系。第二章通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介绍了美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破产程序的司法实践对一些条款的解释和适用。第三章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对比我国跨境破产法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并探讨我国未来在跨境破产司法合作方面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