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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侵权领域,由于医疗行为的风险性与专业性,举证责任分配对医疗诉讼结果起到关键性作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医疗侵权的过错归责原则,且同时规定了三种特殊的情况,这三种情形可以直接推定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在举证责任规则上体现为:一般情况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规定虽可以改善举证责任倒置所产生的一些弊端,但其又因专业知识反差大的原因引发了原告与被告的对抗“武器”不平等等问题,进而导致原告方处于不利的地位,故遭到一些专家的质疑。事实自证原则是英美法系处理医疗侵权采用的原则,其不仅可以缓解医患双方的关系,同时对医患双方都有利,消除医患双方之间的“武器”不平等,且不会加重医疗机构的负担,值得借鉴。本文通过对比等方法,结合事实自证原则在中国医疗侵权的适用问题展开研究,除了引言与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详细介绍了事实自证原则,阐述了事实自证原则的含义及缘起,并分析了事实自证原则适用的因素有哪些,进而评价了事实自证原则的法律效果及与因果关系的关联,最后总结了医疗侵权案件中事实自证原则的主要适用情形。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首先介绍举证责任的基础理论,详细论述了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并阐述了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的关系;其次,介绍了我国医疗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依据,分别论述了学术界对《侵权责任法》54条与58条的异见,以及中国应该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产生的争议;最后,梳理了我国当前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中国问题以及事实自证原则的内容,阐述中国医疗侵权领域中事实自证原则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不论是平衡医疗侵权诉讼中当事人“武器”,还是解决医疗侵权案件中实体法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分配规定不统一的问题都有优势,而且当前中国法官素质的提升也为事实自证原则的适用提供的可能。第四部分提出我国医疗侵权事实自证原则的适用建议,英美法系国家为克服现实生活中沉默共谋、医疗资讯严重不对称而损害患者利益的状况,在司法实务中推行事实自证原则,促进诉讼武器平衡,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此,中国也可加以借鉴适用,在医疗侵权损害中引入事实自证原则,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促进医疗侵权诉讼的公平正义,同时为引进事实自证原则创造良好的条件,《侵权责任法》中医疗侵权举证责任需进一步完善,并通过建立替代性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来减轻法院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