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侗族环境习惯法的产生源于其特殊的生态环境和民族文化。黔湘桂三省交界处是侗族聚居区,属于多山地区,森林、水、动物资源都十分丰富,为侗族保护环境提供了现实基础。同时其自然崇拜的信仰文化、侗款制度文化为环境习惯法的产生提供了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由于原始社会侗族并没有文字,因此其环境习惯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习俗禁忌、口诵法和石头法,直到汉字传入侗区,才出现了“成文法”,主要表现为汉字记录侗语的《款书》和款碑。款碑大量存在于侗寨,其中不乏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以森林、水源为主,其中规定了分类保护制度、禁止盗伐、焚烧林木制度、植树造林制度、封山育林制度保护森林,同时还通过明确山林地界归属、合理采伐制度、禁止荒废林地制度来规范森林的利用;关于水源的内容主要是对饮用水源的保护和农田水利灌溉的利用两方面。“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制定者为了保证规约得以顺利实施,因此规定了破坏环境的惩罚制度,由款组织、寨老来监督实施,侗族社会也得以将良好的环保意识通过环境习惯法不断地传承下去。随着侗族社会与外界联系逐渐增多,制定法对传统侗族习惯法的影响也愈来愈深,其形式逐渐发展为新型村规民约,本文收集了侗区部分村寨的现代乡规民约,并对其内容进行重新归纳整理,发现村规民约在对传统侗族环境习惯法的扬弃中,注入了许多新内容,例如传承了禁止盗伐、滥伐林木,保护风水林、风景林,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饮用水源保护、水利灌溉等内容,新增了完善的森林防火规范,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以及现代化的土地管理等内容。由此,侗族环境习惯法在现代社会仍然有其现代价值,主要表现:其一,延续至今的侗族先民的生产生活和环保理念与现代环境立法理念的契合比如保护优先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且存在共通的环境保护制度。其二,在纠纷解决上,侗族环境习惯法可以作为小前提参与司法裁判,也可以在诉讼之外,通过调解功能解决纠纷。通过两个层面的互动,可以发现侗族环境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并寻求二者的互动现状,实现立法层面的接续融合与纠纷解决层面的合作互补:从立法上来讲,国家制定法应当吸收环境习惯法中优秀的部分,同时给予其一定的生存空间,从纠纷解决上来讲,应当明确侗族环境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各自的优缺点,实现二者的互补,促进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