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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侵犯财产犯罪中的一种常见性犯罪,也是当今社会危害较大且多发的犯罪之一,由于理论上的不完善,立法上的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将民事索赔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选取当前争议较为集中的三种索赔型敲诈勒索行为——索取精神损害赔偿、消费维权索要巨额赔偿、向政府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赔,通过对我国目前对本罪规定不明确而引发的实际问题的论述,为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建议,以期对索赔型敲诈勒索行为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建言。本文首先通过争议案例阐述出当前我国索赔型敲诈勒索行为司法认定的现状,如对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理解分歧、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此罪与彼罪容易混淆等。随后,文章以案例为引,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为集中的三种索赔型敲诈勒索行为分别进行论述。在对索取“精神损害赔偿”行为的论述中,主要讨论了被害方向加害方索取赔偿、以暴力手段强行索要赔偿、因情感受到蒙骗提出高额索赔等三种情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笔者认为,索取精神损害赔偿属于私力救济行为,是行为人在权利受到现实侵害的情况下索取赔偿、补偿的行为,如其目的正当、索取财物数额合理、手段不过度,则一般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对消费维权索要高额赔偿行为的论述中,主要讨论高额索赔是否可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依据,“向媒体曝光”等合法披露事实的行为是否属于威胁、胁迫,对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性的“知假买假”后高额索赔行为进行阐述。笔者认为,当前国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情况严重,消费者的合法维权既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制止制假售假、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等商业性欺诈行为也颇有益处,对此类案件尤其要严格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防止刑法对民事行为的过度介入。在论述向政府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赔行为中,主要围绕“上访”是否属于威胁和要挟、政府是否可成为敲诈勒索罪对象、对行使合法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索赔行为的定性等问题开展论述。笔者认为,基于正当目的的上访行为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行使公权力行为并不负个人责任,因此以行使公权力存在瑕疵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索要钱财的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最后,本文对索赔型敲诈勒索行为司法认定中最为多见的罪名混淆,即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进行了辨析,如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中争议颇大的暴力程度区分问题等,笔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是对被害人心理施压,其程度主要是使被害人由于心理恐惧不敢反抗而非不能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