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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违约行为致相对方严重的精神损害时,受害方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违约救济方式。传统民法理论在损害赔偿问题上一般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而合同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不得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现行民法上,当违约确实导致相对方精神损害的情况发生时,可以依据责任竞合理论,选择行使侵权请求权,从而实现对精神损害的救济。本文对这种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仅仅通过责任竞合对违约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进行救济是不充分的。在一些合同中,违约的精神损害客观存在,也是完全可以预见的,但却存在责任竞合难以调整的可能。此时,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无法得到赔偿。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违约责任加以救济便完全必要和可行。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应该纳入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在制度设计上,应该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允许原则。同时,为了防止对被害人精神利益的保护被无限扩大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被滥用,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也需要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