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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益保障是当今国际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之一。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法律均规定公民享有无歧视性的、平等的权利,公民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不分健全人和残疾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问题的研究,既要在制度上进行创新,又要在在理念上进行重构。本文运用分析、比较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合理便利”原则(reasonable accommodation)的概念、实践和规范内容作了详细研究,并对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采行合理便利原则进行了必要性分析和实践论证,提出将“合理便利”原则融入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理论与实践的构想,从而支持我国残疾人就业权保障体系的改进和完善,使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其价值。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部分,共两万字:第一部分,残疾人就业权界定。残疾人的定义是一个社会的、历史的范畴,在不同时期,不同文化背景下,所呈现的表达方式必然存在巨大差异。劳动就业权的内容是多方面的,结合国内外残疾人就业相关立法实践,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包括如下内容:一是自由择业和平等就业的权利;二是通过劳动获得薪金报酬的权利;三是劳动安全方面的权利;四是接受专门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五是休息休假的权利;六是在其他方面的广泛权利。第二部分,“合理便利”原则概念、实践与规范内容,这是本文写作的重点。本章节对《美国残疾人法案》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合理便利原则的概念、实践和规范内容作了详细介绍。合理便利原则要求政府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或工作环境做出改变或调整,方便合格的残疾人执行工作任务,使残疾劳动者和健全劳动者一样享有福利和特权。合理便利原则十分看重政府和雇主在残疾人就业过程中的地位,明确规定雇主因给残疾劳动者提供便利条件而支付的费用,政府会资助大部分。另外,雇主为残疾劳动者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是一项法律强加的义务,当然这个义务是有限制的:第一,雇主提供便利的责任仅仅适用于“有资格”完成工作任务的残疾劳动者,第二雇主提供合理便利要受“过度负担”的限制,当提供便利将给雇主带来过度困难时,雇主可免除这项义务。合理便利原则确定了雇主和残疾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残疾劳动者有要求雇主提供合理便利条件的权利,雇主有为残疾劳动者提供合理便利的积极义务,雇主拒绝向有“资格”的残疾劳动者提供合理便利条件将构成就业歧视,为法律所禁止。第三部分,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采行合理便利原则的理念与实践分析。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地方政府对残疾人就业关注不高,用人单位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等问题。我国采行合理便利原则有必要在理念和实践上加以分析。一方面,合理便利原则与我国残疾人就业平等保护的理念是紧密联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合理便利原则是对平等保护的进一步深化,统一于残疾人就业权实质平等的目标下。另一方面,我国采行合理便利进行具有实践上的可能性。首先,需要完善我国现有的残疾人就业保障法律体系,第一,将合理便利原则纳入立法的考量因素;第二,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用人单位法,强化用人单位雇佣残疾劳动者的社会责任意识;第三,强化对残疾人就业权的司法保护。其次,合理便利原则要纳入政府行政决策,第一,政府机构进行改革和调整,为残疾劳动者提供便利条件,广泛吸纳残疾人就业;第二,政府要基于合理便利原则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第三,政府应给那些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的用人单位提供辅助。最后,用人单位应将合理便利原则融入自身的生产经营理念,在不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带来过度负担的情况下,为残疾劳动者提供适当形式的合理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