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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起源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同时应遵守诚实信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意到在公法领域也有很多一方不遵守诚实信用的情形存在,所以在公法领域中主体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必要性日益被人们重视,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给予保护,防止给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基于此就形成了公法领域的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保障相对人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对实现实质的法治具有重要的作用。信赖保护原则是我国《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但《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规定并没有全部体现信赖保护之精神,其适用中的具体操作规范仍待进一步明确。笔者在阐述信赖保护原则概念、构成要件和理论依据的基础上,比较分析域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信赖保护方面的规定,对我国大陆地区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行政许可法》有关信赖保护条款的分析,指出其中的缺陷和不足,并尝试从界定和量化公共利益,完善行政许可赔偿、补偿范围和标准,构建行政许可补偿程序及撤销程序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许可法》中信赖保护制度的具体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