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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以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纷纷举牌进入目标公司,参与公司治理,积极地争取股东权益,将股东积极主义的发展推向了新高潮。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资金、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崛起,A股市场也兴起了股东积极主义的新浪潮,股东积极主义逐渐成为公司治理领域的争议和热点问题。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治理结构不完善、资本市场个人投资者数量居多、法律制度存在部分漏洞等原因,股东积极主义在我国的发展也面临着多方面的障碍。为此,本文在对股东积极主义进行基本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域外国家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经验,对我国股东积极主义的现状进行评价,以便从法律、制度等方面为促进股东积极主义的发展提供可行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引入股东积极主义,对股东积极主义和公司治理的概念予以界定。通过分析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背景下,股东积极主义的兴起与近年的发展历程,探讨股东积极主义在“产权理论”和“双重委托代理理论”中的制度基础和实践基础。第二部分:重点研究股东积极主义的典型制度形式:股东网络投票制度、征集表决权制度和股东提案制度以及公开信这种非法律途径的代表形式,通过分析域外立法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制度成果和实践问题,对上述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应在《公司法》中引入股东网络投票制度,并授权监管部门制定详细规定;明确征集表决权的概念和范围,要求征集者遵循信息披露义务,并禁止虚假陈述;股东提案制度应根据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充分考虑持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持股市值,并对股东持股时间、提案字数和件数做以限制,制定提案被否后的救济方式。公开信作为股东积极主义的非法律形式,对其合理使用,有助于维护股东的基本权。第三部分:本文的创新之处,介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创新实践,通过总结该公司在国内行权维权的案例,分析其实践效果,并参考美国机构股东服务有限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及优势,探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积极主义模式中存在问题,如工作范围广,人员有限,未能充分发挥股东积极主义的效果;可借鉴的成功经验有限等。针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积极主义模式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立足特殊股东地位,发挥股东积极主义效果;注重示范效应,激发中小股东权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