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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技术革命为现代人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技术上的革新。互联网将国家-地区-家庭-个人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加促进了电子商务的产生与迅猛发展。作为一种崭新的贸易方式——电子商务的兴起,首先为互联网广告创造了应用空间,再加上其丰富的表现形式、技术方式、创意空间以及利益成本,不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普通受众,对互联网广告的接受程度较高,进一步催生其行业发展。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等特征,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违法成本更低、手段更隐蔽、危害更广泛。我国对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的态度一直是明确且有力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广告法》先后进行修订和修正,《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在2018年进行修订,对与《广告法》在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方面的交叉问题作了明确指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工作会议,发布虚假广告违法的典型案件,委托互联网监测中心监测部分平台网站范围内的广告。但是,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乱象仍然层出不穷,违法主体的侥幸心理依然存在。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伤害了消费者的信赖情感,造成其人身和财产权益受损,侵犯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符合侵权法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规定。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行为损害了合法权益,权利的损害必然引起救济,归责原则、责任内容和诉讼方式是紧切关乎被侵权人在应对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行为的损害补救全部过程的几个方面。在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进行应对的过程中显现出一系列的不足之处,归责原则的单一化及传统的举证责任给消费者的救济带来了阻碍,主体身份不明责任不清致使责任身份义务不对称。而且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的不断升级,必定会给日后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法律制度带来更大的挑战。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概述,以互联网虚假广告切入,从概念上作了互联网虚假广告的行为性质界定,阐明了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特征,概括规制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治理依据。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我国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民事法律规则现状,以规则内容的不同分类别阐述有关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归责原则、责任划分和诉讼救济的法律规定,并针对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特征提出存在问题。第三部分,主要阐述域外关于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法律规则的具体制度,从美国和日本的相关法律制度、责任规则、监管体制等方面入手,分析、借鉴美日两国对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民事法律规则,为完善我国规制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乱象提供有益启示。第四部分,根据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法律规定和原则等方面所提出的问题,结合先进的域外经验,提出完善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法律制度的对策和建议。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方法论述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基本问题,细致分析了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在认定和诉讼救济时遇到的问题,吸收域外先进经验和模式。对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所产生的背景基础不同于以往进行分析,并适当加入案例进行说明,旨在解决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中存在的实际法律问题,提出考虑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主体所扮演的角色和影响力对广告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其他主体适用过错责任的双轨制归责原则;在主体与责任划分这方面明确主体身份,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责任具体的设定上进行区分,对于主体重合优先认定可归责程度较高的主体身份和责任;在强化诉讼救济上,减轻受害人的举证压力,增加损害赔偿的项目范围,弥补受害人因提起侵权诉讼所支出的必要花费,以鼓励消费者提起侵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