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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合同不同,智能合约的履行不依赖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是在成功缔结合约后便会按照事先确定的技术逻辑自动执行合约条款,这就是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特性。同时,智能合约还具有匿名性的特征,双方无需公开真实身份便可完成交易。因而利用智能合约进行交易不仅能够克服传统合同低效率高成本的问题,还能够更好的保护交易双方的个人信息和财产。亦与尼克?萨博此前提出的因缺乏可靠的技术支持,而只被当成一种设计理念的“智能合约”不同。如今的智能合约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迸发出蓬勃的生机,发展的如火如荼。随着对智能合约的不断深入发掘,其应用场景不断丰富,在金融、供应链管理、物联网等领域,甚至在社会治理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更重要的是代码与合约的联合,数字与现实的连接,可以说智能合约打通了通向数字经济时代的渠道。目前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了其经济价值并开始投入研究。然而快速发展的智能合约也给现有的法律制度和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尤其是法律的滞后性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监管真空。在分析我国智能合约法律监管现状的基础上,归纳了我国智能合约法律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智能合约的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法律地位不明确,没有法律层面的“明文规定”,难以做到“有法可依”。二是智能合约的交易过程具有高匿名性,直接影响到合同效力的认定、违约救济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效打击等方方面面。三是加密的交易内容,缺失了监管审查机制,或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保护。四是事后救济缺乏,没有关于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事后救济制度的安排。五是缺少合约技术人员的责任规定,现有规定中并没有将技术人员这一重要角色纳入监管范围。对于新技术、新产业,既要鼓励、促进其不断发展,也要划定底线,落实法律监管。尽管智能合约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法律有必要对其做出回应,将其纳入监管之中。在吸取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对如何解决我国智能合约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建议:一是完善智能合约的法律监管体系,考虑将智能合约纳入《民法典》所确定的法律框架之下进行监管,明确确立智能合约的法律地位;二是根据具体交易情况的不同,对匿名的交易主体进行不同程度的身份验证;三是建立转换和审查标准或是接入外部数据库,通过这些方式构建验证机制,对内容合法性予以控制;四是结合智能合约的技术特性构建事后救济制度,为智能合约的发展提供后续保障;五是增加关于合约技术人员的责任规定,明确将技术人员纳入监管范围,确定技术人员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是否具有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