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中,一种很重要的执行措施就是强制管理,围绕其建立的一系列制度便是强制管理制度。目前,该制度在德国、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皆已建立完善。然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强制管理制度并未确立。笔者了解到我国不少法院对强制管理制度进行了或多或少的探索,也有代表性的案例出现。如何建立及完善强制管理制度,弥补强制管理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空白,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总计二万六千余字,分为四个部分对强制管理制度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强制管理制度概述。本部分共分为四节,分别阐述了强制管理的涵义、分类、法律地位及其法理基础。第二部分:强制管理的适用。第一节详细论述的强制管理开始的条件。第二节分析了执行标的,笔者认为传统的传统的强制管理制度的规定是正确的,赞同收益说。第三节讨论了强制管理的适用范围,将其适用范围界定为不动产、收益较大的动产及知识产权,讨论了船舶与航空器适用于强制管理制度的理由,认为对债务人正在使用中的不动产可以适用强制管理。第四节笔者认为实施强制管理的法律文书形式在中国大陆适宜裁定说。第三部分:强制管理制度在我国的确立。第一节从几个方面论述了在我国构建强制管理制度的意义,其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强制执行体系,避免执行不合理问题,实现公平执行,有利于缓和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不满,便于执行措施的顺利实施。第二节对我国在强制管理制度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现状进行了深入的评析,认为我国目前并未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强制管理制度。第三节对强制管理的程序设计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第四部分:强制管理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用。第一节对知识产权适用于强制管理制度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第二节对著作权法上的强制管理制度进行了探讨,分析了著作权适用强制管理的三个条件,包括只能是著作财产权,被执行的作品必须已发表,被执行的著作权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论述了著作权法上独特的管理程序,并着重说明了管理人的选任及职责。第三节对专利法上的强制管理制度进行了分析,说明了专利法的适用范围、独特的管理程序及管理人的权限等。最后一节阐述了强制管理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笔者认为,商标权不宜适用强制管理,主要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理清维权责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