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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专利立法至今仅三十余年的历史,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全世界的知识产权大国,三种专利的申请量已跃居世界首位。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法制的逐渐完善,各国企业,包括我国企业在中国进行了大量的专利布局,随之而来的专利滥用,尤其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专利滥用行为逐渐增多。目前,我国在专利滥用规制方面的立法较为薄弱,尤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缺乏系统统一的抗辩制度。因此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十分必要。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对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滥用的概念和法律内涵进行分析,并从专利是否真实有效对专利滥用行为进行分类,详细讨论了专利诉权滥用和专利权利滥用的法律内涵和构成要件。本文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将“专利权”做缩限性解释,即“专利权”仅指合法有效、尚在保护期内的授权专利所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基于合法有效、尚在保护期内的授权专利的行使过程中发生的滥用行为归入专利权利滥用范畴,而将使用瑕疵专利提起专利诉讼的行为归入专利诉权滥用范畴。其中专利诉权滥用的主观方面要件仅包含故意,而专利权利滥用的主观方面即包含故意,也包含过失。其次,本文通过比较法研究专利诉讼抗辩制度的法律演进,认为专利滥用抗辩起源于美国衡平法,其中专利诉权滥用抗辩依据的是原告的不诚信行为,专利权利滥用抗辩则依据的是原告越权行使专利的行为。并进而探讨了行使专利滥用抗辩需要满足的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原告存在专利滥用的行为,二是原告主观上具有滥用专利的过错,三是原告滥用专利的行为客观上对被告造成了损害,并且这种滥用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上述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最后探讨在我国构建专利滥用抗辩制度的必要性,一方面可以建立健全我国规制专利滥用行为的法律体系,一方面为专利侵权案件的被控侵权人提供直接抗辩途径,提高案件审理效率,遏制专利滥用行为。并建议在专利法中增加规制专利滥用的原则性条款和专利滥用行为的法律后果,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具体的专利滥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