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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严重犯罪,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已成为我国的第二大类刑事犯罪。如何惩治当前十分猖獗的抢劫犯罪,是摆在我国司法界和理论界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1997年刑法修订中对抢劫罪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对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中的疑难问题作了具体解释,从而使现行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更加合理明确,便于司法适用。本文立足于修订后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对抢劫罪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全文分四部分,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为“抢劫手段的认定”。作者首先分析了暴力行为的含义,指出我国抢劫罪的暴力并不要求危及被害人的生命健康,致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同时认为抢劫罪的暴力应包含故意杀人在内,并从四个方面阐述了理由。其次,对抢劫罪的胁迫行为进行探讨,指出“胁迫”要以暴力威胁为内容。第三,阐述了抢劫罪其他方法的含义及认定。第二部分为“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主要探讨了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前提条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关于前提条件,作者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WP=3>和立法本意出发,主张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行为必须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关于客观条件,作者重点阐释了“当场”的含义。此外,还结合案例对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作了具体分析。第三部分为“刑法第267条第2款抢劫罪的理解与适用”。首先针对学界对该条款的种种评价,从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出发,指出立法者参照外国立法例并根据我国国情,将携带凶器抢夺行为规定为抢劫罪,是科学合理的,并认为该条款规定的是一种新型转化犯。其次,作者分别论述了“凶器”、“携带”、“携带凶器”的含义及认定。关于凶器,作者结合司法解释,对凶器作了分类,并提出了凶器的认定标准。关于携带,作者对其内涵作了说明,并建议司法机关尽快对“携带”一词作出明确的解释。关于“携带凶器”,作者阐释了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指出其不足,并依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提出了认定“携带凶器”的五项标准。最后,就认定“携带凶器抢夺”中有争议的三个问题作了剖析。第四部分为“抢劫罪加重处罚情形的认定”。作者结合司法解释,对抢劫罪的八种加重处罚情形作了详细阐述,其中重点探讨了“入户抢劫”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两种情形。关于“入户抢劫”,作者首先从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出发,肯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户”的解释,并分析了集体宿舍、临时性建筑物、居民院子、楼道等几种特殊的“户”;然后说明了“入户”与“抢劫”的关系,指出行为人必须在入户之前即已产生抢劫的犯意;此外还探讨了入户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问题和入户抢劫的共同犯罪问题。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者从立法本意出发,论述了司法解释将小型出租汽车和单位内部班车排除在“公共交通工具”之外的合理性,并就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注意的问题作了阐述,主张未经合法程序审批而实际从事公共旅客运输的机动车,也可视为“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