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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一直是各国侵权领域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在侵权法上,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被害人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这种不利益不是因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目前在我国尽管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相关的案例已经出现,例如电缆案、不实陈述案、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关闭案等,少数案件能通过相关法律找到直接审理依据,多数纯粹经济损失案件或者得不到救济,或者法院只能变相从其他法律寻找依据,面对这种没有统一处理标准的现象,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本文的出发点是目前不断出现的侵权人与纯粹经济利益受损人之间的纠纷,二者之间复杂而微妙的关系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对于纯粹经济损失何者该赔,何者不该赔,其考量的因素和赔偿标准是民法学者应当探讨和完善的,纯粹经济损失制度也是我国法律日益完善的今天所应当包含在内的。笔者希望自己的努力研究能为纯粹经济损失制度在我国侵权法上的建立做出一点贡献。之所以选择从侵权责任角度对纯粹经济损失制度进行研究,是因为侵权责任理论具有很强的开放性,侵权责任属于法定之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其涵盖的范围非常广,只要立法将纯粹经济损失纳入保护范围,就能更加有效的对纯粹经济损失予以救济,同时,也可以使得侵权法规范的适用范围更广、更全面。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侵权法上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特征和分类入手,分析了纯粹经济损失的本质,将其与一些相近似、易混淆的概念相区分,在损害分类体系中找准定位。第二部分,对传统政策考量因素进行研究和反思,这些因素是侵权法上影响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关键点。第三部分,着重对法、英、德三国关于纯粹经济损失制度的理论发展及创新进行了比较分析,从中寻求三国的救济模式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立法现状,有目前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如我国侵权法上缺少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一般规定,我国侵权法上不承认产品自体损害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有相关法律条款中对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规定,然后,结合比较法研究对我国纯粹经济损失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一是建议将我国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进行改进:从纯粹经济损失行为人赔偿对象的范围、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三个方面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一般规定提出自己的观点,将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法益纳入到一般条款的保护范围内;二是把实践中出现的纯粹经济损失案例进行归类,建议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进行类型化的列举。创新之处在于:其一,笔者在文章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对合同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制度和侵权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找出二者的联系和区别。其二,笔者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经验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对象的范围、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把握住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对象的范围、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状态,可以作为衡量纯粹经济损失应否予以救济的标准,结合政策考量因素,就能判断出行为人对其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