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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适用了将近三十个年头,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继承法》的框架非常明了,主要有五章(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其中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是最为重要的内容,起到了支撑整个继承法良好运行的作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其手中所拥有的物质财富也越来越多样,那么伴随着订立遗嘱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而且社会上不仅有单个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情况,夫妻之间共同订立遗嘱来处分其共同财产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见。《继承法》中只有单个立遗嘱人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共同遗嘱的内容,翻遍诸多法规,也只有在司法部出台的《遗嘱公证细则》中有简单提到,这显然无法很好地解决实务中出现的越来越多关于共同遗嘱部分的纠纷。对于是否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存在争议。其中,在国外,有的国家明确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有的国家明确禁止订立共同遗嘱;在国内,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有限制的承认说三种主张。在《继承法》即将修订的大背景下,对于我国是否应该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并对共同遗嘱做出明确规定,这正是本文写作的目的所在。 本文梳理了共同遗嘱的概念、特征,简要介绍了国内外关于共同遗嘱的争议现状,提出了我国应该承认共同遗嘱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共同遗嘱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越来越多涉及共同遗嘱的案例,从理论入手,对建立共同遗嘱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正文除了绪论、结语之外,主要包括六章内容: 第一部分:共同遗嘱制度概述。本部分先介绍了共同遗嘱的概念,然后详细分析了共同遗嘱的种类,包括一是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二是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并对具体分析了共同遗嘱的特征,比较了共同遗嘱与继承契约之间的异同,以求深入分析共同遗嘱。 第二部分:国外关于共同遗嘱制度的立法概况。本部分运用比较研究法,对世界上主要国家的立法例进行了比较分析。承认共同遗嘱的国家有德国、奥地利、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也有英国和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并主要介绍了《德国民法典》对共同遗嘱的详细规定。否认的国家主要有法国、日本、匈牙利、俄罗斯、意大利等国和美国的个别州,并主要介绍了《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在阐述完国外立法现状的后,着重分析了不同国家采取不同态度的原因。 第三部分:我国关于共同遗嘱制度的立法概况和理论争议。首先说明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关于共同遗嘱的内容,只是在司法部颁布的《遗嘱公证细则》中有所涉及,这是我国的立法现状。其次阐述了我国理论界对于共同遗嘱的不同看法,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有限制的肯定说三种主张。 第四部分:我国建立共同遗嘱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章主要阐述了我国建立共同遗嘱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指出了详细的理由。 第五部分:我国建立共同遗嘱制度的立法构想。本部分是全文的核心部分,主要阐述了共同遗嘱制度的立法构想。包括成立要件,生效时间,可撤销、可变更情形,失效,无效,限制等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