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法治强调对公权力的约束和规范,以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因此,行政法治主张确立人本执法理念、追求程序公正,并逐渐重视建构交通行政执法正当程序规则和秩序。作为交通行政决定的基石,行政调查既是交通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也属于行政法治的重要内容。然而,我国现阶段行政调查法定程序存在诸如条款规定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亟待引入正当程序来弥补行政调查法定程序不足缺陷。行政机关应吸纳正当程序公正、公开、参与的原则,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其目的不仅在于追求行政机关作出合法且富有人性的交通行政决定,还在于实现成文法程序规范和司法能动性的衔接,寻求尊重行政权和保障人权的平衡点。如今,行政相对人权利意识逐渐觉醒。调查权不囿于行政主体单方强制地行使权力,相对人在调查过程的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等自主权利日渐受到重视。当前我国交通领域行政调查活动深受法定程序不足的影响,是造成行政调查结果不正当的根本原因。针对此问题,本文以交通领域行政调查为切入点,对其面临的问题及实现程序正义的目的展开探讨。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行政调查的内涵、性质和阐述交通行政调查相关理论;第二部分则主要分析了有关行政调查的程序规范问题及造成的恶劣影响。由于法定程序不足,导致实践中出现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脱离行政调查程序妄为等背离程序正义的做法,对交通行政决定质量和相对人权益产生负面影响;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交通行政调查引入正当程序必要性,详细阐述正当程序的涵义、历史渊源、法理基础,探讨正当程序在行政调查中发挥的积极效应;第四部分则是交通行政调查正当程序的具体建构,即我国现阶段的程序建构应在公开、公正和参与的模式指引下进行,交通行政调查程序应符合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