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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是一种既造成履行利益损害,又造成固有利益损害的严重违约行为。在传统民法中,履行利益受合同法保护,固有利益受侵权法保护。到了二十世纪,为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将固有利益纳入合同法保护范围,并导致责任竞合,这一特色被认为是加害给付的基本规范功能。而在我国,加害给付的这一功能未受重视,对固有利益的损害多主张按责任竞合处理,而责任竞合又不能使债权人的损害得到完全的赔偿。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对我国构建加害给付制度进行了探讨。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加害给付的沿革及比较研究 通过对德国积极侵害债权和台湾地区的不完全给付制度的产生及发展进行比较研究,认为德国积极侵害债权和台湾地区的不完全给付是填补违约行为二分法法律漏洞的产物,同时还具有克服侵权行为法不周延的功能,是合同法向侵权法的位移。后一功能现呈现强化的趋势,重新调整了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分工。 第二部分,构建我国的加害给付制度 首先,分析了我国的违约形态分类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不存在填补法律漏洞的问题,但仍有确立加害给付的制度的必要。其次,阐述了我国确立该制度的意义,指出我国合同法对加害给付规定并不完善。最后,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害给付的概念,并简要介绍了加害给付的分类。 第三部分,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在前一部分对加害给付概念的分析基础上,提出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然后,重点分析了加害给付的法律后果。加害给付作为一种违约行为,应适用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在适用赔偿损失责任方面与仅造成履行利益的违约行为又有不同。因其造成了固有利益的损失,具有侵权行为的特征,应适用完全赔偿原则,不应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最后,通过对国内外立法和理论研究成果的比较研究,认为对加害给付造成的非财产性损失,应允许通过违约责任获得救济。 第四部分,加害给付与责任竞合 在这一部分;先分析了加害给付构成责任竞合的原因,并论述了加害给付与产品责任的关系。接着,介绍了责任竟合的三种理论,并对其进行了评价,指出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自由竟合说。但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对加害给付造成的损失,我国合同法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济,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完全的舱。因此,在构建我国的加害给付制度时,应将加害给付定位为弥补责任竞的陷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