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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国际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加,此时需要一个相应的解决方式,现代仲裁制度即国际商事仲裁就这样发展起来。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出现矛盾和纠纷时,希望交给相应的仲裁机构或是独立的仲裁员对之加以裁定的机制,而非通过法院途径对纠纷加以处理和解决。商事仲裁制度以其高度的自治性和民间性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欢迎,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商事仲裁制度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两大类。两种制度互为补充,共同促进仲裁制度的改善与进步。所谓临时仲裁制度,指的是当争议产生后,并不依靠仲裁机构通过走程序的方式对争议加以解决,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临时仲裁协议,由当事人选择相应的仲裁员或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选择的仲裁员负责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在对案件审理时会组建起临时的仲裁庭,而当案件做出明确的判决后,该仲裁庭会自动解散。临时仲裁制度属于如今所采用的仲裁制度的萌芽和起步状态,然后随着社会经济与文化的不断发展,该制度逐渐被世界各国所熟悉。即使在机构仲裁制度兴起后,它也没有消失。反而凭借其灵活、高效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特点,被世界各国所推崇,同时吸收其到本国的仲裁法律中。不仅被各国所接受,也被许多国际条约和协议所接受。例如《承认及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公约》(下称《纽约公约》)、《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可见,临时仲裁制度在商事仲裁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这么一个重要的仲裁形式却一直未被我国的立法所确认,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我国将仲裁分为国内仲裁、涉外仲裁以及外国仲裁。在我国《仲裁法》中,对于临时仲裁制度一说始终并未得到立法的承认,然而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对临时仲裁的判决加以承认并贯彻落实,因而在我国,临时仲裁的效力分为两部分,国内仲裁并不被认可,但在外国仲裁部分我国是给予承认并执行的,同时对于涉外仲裁来说,我国根据对等原则承认当事人在外国所做的判决裁决,但是不认可在国内所做的临时仲裁裁决。可见,我国对临时仲裁制度是区别对待的,这就产生了一种不对等的状态。这种不对等不仅损害了我国商事主体的权益,使得商事主体对我国的仲裁制度丧失信心,也不利于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纵观中国经济近几年的发展,无一不是围绕着改革、开放以及与国际合作这三个方面。自从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国际经济一直呈缓慢复苏的态势,但是这也没有阻挡国际经济贸易新规则的制定进程。我国目前正在逐步推进世界经济一体化,希望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家庭中,为切实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深入发展,我国必须积极投入到多边经贸规则的制定中,并逐步健全与完善国际经济治理体系。这就要求我国要始终不移的推动全面深化改善的战略,想方设法促进对外开放新体制的形成,确保我国更快、更好的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逐步跟上国际经济发展的步伐。然而,在这种新形势下,我国已经实施了二十余年的《仲裁法》已经不能满足我国多元化的市场经济发展,势必要进行一番修改。加入临时仲裁制度,与国际接轨,加快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使我国仲裁制度趋向成熟,从而为我国加快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本文从临时仲裁制度的概念、起源以及与机构仲裁的比较入手,再对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进行简析,从而说明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对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建议,并在最后提出希望通过在上海自贸区不断积累临时仲裁制度的经验基础上,我国能够尽快对《仲裁法》进行修改,建立属于我国的临时仲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