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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与信用贷款是银行的两种基本贷款形式。信用贷款,是银行发放的单凭借款人自身信誉即可获得的贷款,是无需提供担保的贷款方式。由于这种贷款方式风险较大,一般要对借款方的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以降低风险,银行往往只对资信良好的高端客户或优质客户提供。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发放信用贷款是非常少的。而抵押贷款,可以降低借款人不偿还借贷的风险,其稳定可靠的担保效力,可以使各种信用交易得以顺利完成,所以对信贷业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在信贷实践中,银行却失望地发现实现其抵押权困难重重。本文从探讨抵押权实现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考察抵押权实现的法律保护制度,剖析了我国实践中影响银行一般抵押权实现的几个问题(包括立法的、行政的、司法的、银行自身等方面的问题),针对几种特殊的抵押权单独阐释和分析,提出银行抵押权实现的合理建议。本文共分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前言。这部分概述了选题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为抵押权实现的基本理论问题。本部分旨在突出《物权法》对抵押权实现程序的改进,抵押权人只要依据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登记证书即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重点对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途径等关于抵押权实现方面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抵押权实现的三个条件:即抵押权有效存在,被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或者约定条件的出现,对于债权的未受清偿抵押权人没有过失。第三部分为银行抵押权实现中的问题及障碍分析。本部分从立法层面、行政管理、司法程序、银行自身的原因四个方面分析了影响商业银行抵押权实现的诸多问题。揭示影响抵押权实现不能的因素,从而为预防和改进提供基础。立法因素包括,立法主体过多,追及力制度欠缺和抵押权实现保护途径的规定比较模糊三方面。行政包括,高度分散的登记体系和登记公示查询困难及租赁权对抵押权实现的影响三方面。司法程序包括,摒弃传统执行理念适应新制度和民事执行法律存在障碍两方面。而银行自身方面包括,国有银行产权制度不完善、授信评估不完善和缺乏对借款人或抵押品价值的动态监测三方面。第四部分为促进银行抵押权实现的相关对策建议。本部分从立法层面、行政管理、司法程序、银行自身四个方面进行探讨,提出了对商业银行抵押权实现的诸多建议。立法层面包括,法律上应专门规定有关抵押权的问题、明确抵押权的追及力和进一步明确优先权规则。行政方面包括,建立统一的现代登记系统、降低抵押登记成本及完善租赁登记制度。司法程序包括,简化司法程序、引入和适用强制管理制度。而银行自身方面包括,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审贷机制和保障抵押品清算三方面。第五部分为两种特殊的银行抵押权的实现。因为,特殊抵押权具有的特殊性,本部分分别介绍两种特殊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和浮动抵押权)的概念及特征,并针对其特殊性提出完善的建议。在最高额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必须证明被担保债权存在。在浮动抵押权的实现过程中,有必要建立接管人制度,这不仅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实现,也可能使企业起死回生。第六部分为结论。总结本文的研究成果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