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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退出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务员管理中进、管、出三个环节中的最后一环,在构建科学的公务员管理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公务员退出机制,能够依法保障政务官的职业决策权、国家机关的用人权,从而优化公务员队伍的系统内部结构,激发公务员的活力,形成公务员队伍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保证公务执行和行政效率。而引咎辞职对于促进公务员退出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引咎辞职主要是基于官员自己道德要求而主动承担的政治责任形式,转化为一项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责任形式。本文悉心研究国外引咎辞职制度,结合新公共服务理论,社会契约理论,提出完善引咎辞职制度乃至地方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具体方法。从而革新引咎辞职的的管理方式,确立以法制化原则的公务员管理发展战略。进而促进“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科学化、专业化、灵活化的政府人事管理体系的建设。另外,引咎辞职制度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对优化我国干部人事管理技术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传统的政治文化将产生巨大冲击。但由于种种原因引咎辞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有咎难引、问责不严、程序不科学、甚至有可能成为有问题官员用来逃避责任的砝码。执行困难、功能紊乱等制度性难题依然制约着引咎辞职在政府责任追究中的应用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