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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的确立有利于收集、保全证据,防止证据突袭;明确事实、固定争点,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当事人和解,所以在英美民事诉讼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鉴于庭审中证据突袭现象的日益严重,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改革浪潮中,受到了证据开示制度的冲击效应,增设了审前准备程序为开庭审理做准备。 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也在我国萌芽与发展。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部分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的雏形。然而在立法、实务操作等层面,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仍然存在不少缺陷。本文对证据交换制度原型证据开示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国家——英美以及受到证据开示制度冲击效应影响的德日两国进行了研究,探究我国现行证据交换制度的缺陷,分析不足的原因,以资寻求到完善之法来指导立法与实践。 本文有引言、正文、结语和参考文献四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分为三章: 第一章概述了证据开示制度。从证据开示的词义开始,介绍了证据开示在英美两国的起源与发展,以及对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和日本带来的冲击。 第二章在第一章铺垫的基础上介绍了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首先从证据交换与证据开示两词的辨析开始,划定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内涵、介绍我国证据交换的历史沿革、引出其特征。接着,对比英美证据开示制度、德日相关审前证据收集制度,指出我国证据交换制度存在问题及原因。 第三章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构想。在确立证据交换制度原则的基础上,从证据交换的具体内容及相关配套制度方面,笔者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