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全球经济自由化的产物,贸易救济制度的重要价值就在于对经济自由化给国内产业所带来的不利后果进行救济。一般来讲,“三大贸易救济措施”是指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即“两反一保”,但这些措施一般只能适用于货物贸易领域。目前的贸易救济体系主要是对于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国内产业损害进行救济,而忽视了对服务贸易中的国内产业损害进行救济,这样的事实显然已不能适应全面救济国内产业损害的需要。贸易救济制度不仅应当适用于货物贸易领域,而且还应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随着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GATS借鉴、移植了GATT中适用于货物贸易的保障措施,GATS第10条的目的在于赋予各缔约方一种贸易救济权,以改善影响本国服务行业的经营环境。但是相比较于GATT成熟的保障措施制度,服务贸易领域中的紧急保障措施(Emergency Safeguard Measures,以下简称ESM)历经多次谈判,至今仍未获得具体、有效的服务贸易ESM制度。2007年1月14日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大规模地借鉴了GATS的框架和制度,其中第9条保障措施第一项也相应地提到各缔约方应根据GATS第10条的内容,就ESM问题开展多边谈判,最终将该成果纳入《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根据该条规定,《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对于建立服务贸易ESM也还只是处于框架阶段,并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则。笔者认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应当以此为基础,建立完善的ESM的服务贸易救济制度,应对服务贸易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在此背景下,本文共分四部分对中国-东盟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进行分析研究。第一部分,笔者介绍了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的定义及特征。通过对保障措施的广义的和狭义的定义进行界定,引出学界对ESM定义的三种不同的尝试,分析总结《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框架下ESM的定义,并以此为基础阐述ESM具有的三个特征。第二部分以数据的形式充分阐述了中国-东盟服务贸易现状,并围绕《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中第9条的紧急保障措施条款之不足进行法理分析,从而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需要建立ESM并完善第9条做好铺垫。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中国-东盟建立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的意义,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中国-东盟现有服务贸易例外规则的法律补充,高水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制度保障,多边服务贸易ESM建立的法律示范。通过论述意义,充分体现了中国-东盟建立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的作用,说明了中国-东盟有建立ESM的必要性。第四部分首先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特殊模式、东盟国家一致支持建立服务贸易ESM、其他区域贸易组织ESM的经验借鉴等三个方面为核心,论证了中国-东盟服务贸易ESM完善的可行性。其次提出了中国-东盟服务贸易ESM的完善建议,包括主管部门的明确、具体的适用条件、ESM的实施方式和限度、程序和期限等,最后重点关注了对柬埔寨、文莱、老挝、缅甸和越南等成员国实行特殊及差别待遇的制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