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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我国开始运行个人征信系统后,我国信用环境得到了很好的改善,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变得更加健康,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变成我国经济市场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至2012年底,个人征信系统己采集全国82125.3万人、27152万个信贷账户的信息,开通查询用户达到21.2万个,年累计查询次数达24246.4万次,个人信用报告累计查询218万次,同比增长超过72%①。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在我国的信用征信体制不断建设中,个人权益保护在信用征信方面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尽管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针对信用征信方面的实践获得很好的效果。同时,相比美国、欧盟等国家,我国的征信立法比较落后,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征信法律,因此本文针对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的立法保护,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了相关研究。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概述了信用征信中个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概念和现状,分别对信用、征信的概念进行诠释,然后解读了信用征信中个人权益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又具体总结了我国信用征信个人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同时,也是在这一部分,笔者提到了国外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的做法以及受到的启发。第二部分则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目前我国信用征信中个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立法层次较低、不良信用记录保存期过长、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征集缺少法律支持、个人档案信息的披露缺少约束、信用征信中个人相关权益缺乏保护,提到相关问题时结合相关事实案例进行分析,这一部分对信用征信中个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做出了全面的分析。第三部分是在上一部分分析提出这些问题的基础之上,提出了解决对策,得出如下结论:制定严格的信用征信中个人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对不良信用记录的保存期限进行细化;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征集;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披露;信息主体的相关权利的完善,包括: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保障信息主体的控制权,确立事前预防机制以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规范异议处理流程以保障信息主体的异议权,建立个人征信争议协①翟相娟.个人征信行为中信息主体的知情权研究[J].河北法学.2013(01)商仲裁机制以保障信息主体的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