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日益成熟,针对人体器官的各种犯罪也愈加猖獗,严重威胁着普通民众的人身健康,冲击了正常的医疗卫生秩序、国家的器官管理制度。国外许多国家都针对人体器官犯罪制定了详细的法律规范,我国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处罚方式各异,有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有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标准很不统一。《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此类行为单独设置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者、器官提供者、器官购买人、医疗机构等多方人员都或多或少的有参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活动,导致其犯罪构成及其复杂。作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对象,人体器官的范围应当以医学定义为基础根据刑法目的、用语的可能性遵循刑法解释规则做体系性的解释。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拉拢、策划、引诱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即从事使他人出卖自己器官的各种行为,强迫、欺骗他人出卖人体器官也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但同时也可能成立其他犯罪并在量刑上有所不同。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组织者的犯罪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主要是一般主体,但一定情况下单位也应成为本罪的主体,器官购买人支付对价非法获得他人器官行为,属于非法买卖人体器官也具有相当可罚性,医疗机构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成为本罪的共犯。在承认公民对自己身体有完全处分权和严格罪行法定的情况下,公民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出卖自身器官的承诺应得到承认,阻却组织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成立,对死亡或重伤的后果,可以纳入“情节严重”的考虑范畴。在摘取未满18周岁的人器官的场合,只要明知或可能知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组织者就应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再按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处罚。对于组织精神病人出卖其人体器官的行为应根据被害人当时的精神状态综合来确定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对于组织出卖尸体器官的情形,已经不可能对死者的人身健康权益造成任何侵害,组织出卖尸体器官在法理上属于非法交易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在刑法中设立非法交易人体器官罪等罪名加以规制。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以器官成功出卖为最终既遂标准,在摘取器官的过程中,还会涉及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等犯罪行为,对这些犯罪也应在刑法上予以正确评价。《刑法修正案(八)》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规定还过于粗糙,降低了本罪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还需相关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善。刑事制裁是最后、罪严厉但并非最好的手段,只有通过建立公平公正的器官捐献体制,才能从源头上遏制人体器官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