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义务帮工作为我国特有的用人者责任之一,独立于雇佣关系和独立契约人明确义务帮工与其他类似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妥善处理义务帮工中各种损害形态之下当事人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法律对于义务帮工责任之规定仅限于法释【2003】20号第13条和14条,司法解释虽然为审判实践提供一定的解决依据和价值导向,然从实践中案例之具体情况和社会经验角度而言,司法解释仍有很多不妥之处,有待商榷。本文第一部分主要类比义务帮工关系和雇佣关系、无因管理、附义务之赠与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类似民事关系。通过区分各种民事关系不同的特点和责任分担方式,阐释义务帮工在我国用人者责任中的独立地位,弄清义务帮工之独有特性。并对同样可能出于亲属关系但不在法律规制范围内的家务行为相较区分,以期能够在实务案件中迅速准确的定位,作出判断。本文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大量实践案例的总结对比,并通过对法释【2003】20号13,14条规定义务帮工中不同帮工责任的解读,探求其在规定帮工责任的范畴和未加涉及和有待商榷的部分。并通过法条之表述分析立法者意欲表达的价值判断和内在法律秩序,探讨司法解释规定之义务帮工的损害赔偿问题。同时归纳总结审判实践中,义务帮工关系下不同侵权人和侵权人不同的过错形态来探讨义务帮工关系中各方当时人之责任构成。即区分在帮工活动中,帮工人致第三人损害,帮工人致被帮工人损害,帮工自身损害,和他人致帮工人损害。此外,根据帮工人是否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责任认定的不同划分。此外,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探讨实务中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标准;在无法律规定时,探讨实践中在不同构成要件下的法官的判案理由,试图总结法官在判决时对法律内在价值取舍以及是否有统一之共识。第三部分最后主要是对义务帮工中无偿帮工人责任的探讨总结。帮工人一方面无私奉献的值得提倡,另一方面在帮工中又难以避免会发生损害。借助第三部分不同情形下实务案例的判决结果和理由,探求义务帮工人在帮工中致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害时,审判实践中对无偿帮工人责任认定大小和赔偿范围。得出义务帮工人的因为其帮工行为的无偿而侵权责任确实大大减轻的结论。第四部分主要涉及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涉及被帮工人在帮工关系中的注意义务,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时的责任认定,义务帮工人并非因帮工活动而受损害三部分。为实践中的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和认定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