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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司法审判中法律规则所占地位和所起作用的论述中,卢埃林的法律规则观具有极强的代表性。卢埃林前期坚持极端的“规则怀疑论”,将法律规则贬得一无是处;后期语气逐渐缓和,开始肯定法律规则的地位。这种转变反映在哲学上,便是由经验主义向经验的自然主义的转变。抓住了这种转变,便抓住了卢埃林法律规则观发展的脉络,有助于对其进行全面的了解与研究。除去引言与结语,全文共由四大部分组成,即卢埃林法律规则观的背景,卢埃林法律规则观的主要内容,对卢埃林“规则怀疑论”的批判以及卢埃林法律规则观对我国审判实践的启示。第一部分,卢埃林法律规则观的背景。首先分析了卢埃林法律规则观的社会历史背景,包括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三个方面。经济上,罗斯福新政奉行一种敢于打破传统束缚,立足当代求真务实的理念。这种理念与卢埃林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法学的主张是十分吻合的。文化上,“美国精神”是现实主义法学赖以产生和发展的温床。法律制度上,美国的法律制度自身就内含着一股批判与创新的张力。接下来论述卢埃林法律规则观的思想背景,这一方面是其他学者对卢埃林法律规则观的影响,另一方面是他们学说的相互比较。其中有古希腊先贤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萌芽,也有与卢埃林同时代的霍姆斯、庞德、卡多佐等人的真知灼见。第二部分,卢埃林法律规则观的主要内容。首先阐明了卢埃林法律规则观的哲学根基——约翰·杜威的实用主义哲学,杜威的实用主义哲学思想可以概括为“经验的自然主义”,它强调经验与自然之间的连续性,反映了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融合。卢埃林法律规则观的核心内容包括两大部分,即前期的“规则怀疑论”与后期对法律规则地位的肯定。“规则怀疑论”分散地渗透在卢埃林的各种观点之中,共同表现出一种怀疑、贬低以致否认法律规则的倾向。卢埃林认为法律不是规则构成的体系,而是官员解决纠纷的行为。进而对以传统法律规则和概念来说明法院和人们的实际行为抱怀疑态度,对法律规则在法院判决中起重要作用的学说也抱怀疑态度。在司法审判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法律规则,而是法官个人的经验,因此卢埃林前期的规则怀疑论是经验主义的。卢埃林后期对法律规则地位的肯定,主要体现在他后期的代表作《普通法传统》一书中。该书通过对“司法原则”“程式化风格”“宏大风格”等术语的论述,阐明了法律规则的功能在于指导判决,在纠纷解决中处于一种不可替代的从属地位。第三部分,对卢埃林“规则怀疑论”的批判。首先是西方学者对卢埃林“规则怀疑论”的批判,其中又以哈特的批判为重点。“规则怀疑论”忽视理性归纳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没有看到法律与官员之外的作为社会真正主体的广大民众的密切关系,同时没能看到法律中道德因素的作用。接下来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卢埃林“规则怀疑论”面临的主要问题,对其欠妥之处进行了反思。第四部分,卢埃林法律规则观对我国审判实践的启示。我国目前在审判实践中轻视法律规则,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卢埃林的法律规则观能够为我们正确认识法律规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地位提供理论武器。总的来说,卢埃林法律规则观对我国审判实践的启示便是,在审判中应该坚持有法必依,充分尊重法律规则的基础性地位,同时应该通过完善体制、提高法官素质等措施,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正确的、合理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