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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美国反倾销法诞生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从《1916年反倾销法》中反倾销规则的首次确立到《1921年反倾销法》,再到《1974年贸易法》和《1979年贸易协定法》以及《1984年关税与贸易法》和《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随后2000年又出台《伯德修正案》,美国反倾销法的称谓不断改变,但是万变中不变的是其保护主义的内核。美国反倾销立法与实践相互为用,丰富的反倾销实践使其反倾销法日臻完善,同时反倾销法的完善更是继续推动美国反倾销实践得以顺利开展。本文即是沿着美国反倾销法的历史沿革,从其内容的不断更新充实中探寻出其保护主义因子。为更好地揭示美国反倾销法的保护主义内核,本文分为六大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对美国早期的反倾销法进行阐述研究。由于《1916年反倾销法》是美国第一部国内反倾销法,各方面的规定都不甚完善,随之即被《1921年反倾销法》取代,该法初步实现了反倾销司法化到行政化,选择性预防作用突出的转变,并大大降低了倾销成立的门槛,赋予行政机关较大自由裁量权。自此,美国反倾销法就已经凸显其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倾向。第二部分,关注美国反倾销法的发展与完善。经历了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四次修订,从《1921年反倾销法》到《1974年贸易法》和《1979年贸易协定法》,以及后来的《1984年关税与贸易法》和《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反倾销条款具体内容不断向利于国内产业起诉、便于反倾销程序操作、更易裁定征收反倾销税的道路上迈进。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的设定、实质损害标准的确立、累积损害和持续倾销内容的增加无不彰显美国反倾销法对国内产业面临外国竞争处于劣势时保驾护航的力度。第三部分,转向对美国反倾销法现状的分析。美国反倾销法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最终在WTO贸易体制下稳定下来,因此注入了国际元素,加入了与《世界贸易反倾销守则》一致的内容。“日落复审”的规定、“微量”问题的摄入以及可忽略问题的条款都是应运而生的产物。但是,诸多新鲜元素与国际反倾销规则貌合神离,依然以方便国内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人为创造国内企业的竞争优势为依归,《伯德修正案》更是抛开国际反倾销规则的外衣,利用反倾销法对国内产业给予赤裸裸的贸易保护。第四部分,对美国反倾销法具有的保护主义特性展开利益因素的分析。既然已经指出美国反倾销法的贸易保护性质,那么是哪些利益因素的较量造就了这一特性,便是这一部分要回答的问题。利益因素的分析无疑能帮助认清反倾销的贸易保护本质。第五部分,引入美国对华反倾销典型案例剖析美国反倾销法的保护主义特性。面对美国创设的针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所谓“非市场经济”条款,长虹在接到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定后,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出上诉,虽然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判决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此重新做出裁定,但是最终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都维持了先前的裁定。中国再一次遭受了美国反倾销法的不公平待遇。第六部分,面对美国反倾销法愈演愈烈的保护主义特性,提出因应之策。国家层面是遵守《国际反倾销统一规则》,充分利用我国的反倾销法抵制美国产品的倾销行为;企业纬度即是避免以往的“多米诺”重演,积极迎战,不打无准备之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