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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知情权是社会公众依法享有知悉、获取环境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它不仅是环境权的派生权利,而且也是知情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民主行政体现。对于环境知情权的主体—社会公众而言,环境知情权应包括知悉环境信息的自由、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获得帮助的权利和获得救济的权利等四个方面的内容。环境信息作为环境知情权的客体,应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信息。 环境知情权的产生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并体现了秩序、公平、正义、自由和效益等重要法律价值。同时,环境知情权对于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以及财产权的保护和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也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它有助于社会公众采取预警机制与防范性措施,有利于社会公众减少正在进行的环境污染事故的侵害,有助于社会公众在遭受环境污染侵害后救济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社会公众监督排污者的排污行为,还有利于政府部门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并能有利于社会公众监督环保行政部门正确行使权力。 对于环境知情权,国际社会也给予了普遍的重视,而且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在其国内法中予以了明确的规定,这对我国构建环境知情权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只是在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以及其他的一些行政法规或程序法中对于环境知情权有散见和零星的规定。同时,我国目前还存在政府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责任不明确、环境信息的单向公开形式难以有效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环境知情权与公众参与制度衔接不紧密、企业及其产品环境信息公开不充分等方面的缺陷和不足。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从构建我国环境知情权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出发,从实体性和程序性两个法律制度层面提出了明确规定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制定环境信息公开法,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并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紧密相结合等方面的框架性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