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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还款保函是船舶建造和交易关系中特有的一种担保模式,一般指的是船舶建造企业向船东提供的,由银行或其他担保机构向船东出具的以船东为受益人,保证在一定条件下返还船东向建造企业支付所有预付款的担保。此类担保衍生出商业银行船舶融资的方式,在现代新造船商业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具有独立性的船舶建造还款保函是更为适应当今国际船舶建造实践的形式,其将船舶建造企业的商业信用由更具保障性的银行信用加以替代,使得船东对于船舶建造的圆满履行更具信心。在世界范围内,众多国际通用的标准新造船合同均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形式和细节加以了规定,世界各国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开立、识别和独立性认定均采取比较审慎的态度。正是由于各方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独立性要求,在开立与接受保函双方的意思自治下,要求该船舶建造还款保函须满足实体法律法规对于独立担保的规定。《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唯一专门针对独立担保法律适用作出的法律规范,该解释的出台很大程度上对原先仅有国际商会为规范独立担保的有关规则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为统一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相关规范制订的《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两部交易示范规则作为我国对独立保函适用规范的情况作了改善。上述三则有关独立担保的规范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于船舶建造还款保函项下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本文试图从船舶建造还款保函概念出发,从保函开立有效性和独立性的识别与认定入手,对保函开立有效性标准进行研究,进而讨论国际惯例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适用规则及其商榷。最终对《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之于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适用做一些思考与展望。本文除导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分别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概述、标准格式船舶建造还款保函与独立担保制度、船舶建造还款保函有效性与独立性的认定以及国际惯例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适用规则进行阐述,各章内容简要概括如下:本文第一章是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概述,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在船舶建造合同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依照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独立性特征,可将其分为独立性还款保函和从属性还款保函,本文重点关注的,即是当今航运市场上最为常见的具有独立性的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其以独立担保制度为依托,通过独立保函这一载体实现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功能。进而探讨船舶建造还款保函项下的法律关系。本文第二章介绍的是标准格式还款保函与独立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船舶建造商业实践中,造船合同一般参考国际通行的标准格式造船合同,标准格式造船合同所附的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各有其规定,本章讨论其特征,并与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惯例对独立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相对照,进而讨论世界各主要国家对于独立担保制度的规定。本文第三章是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有效性与独立性的认定标准的研究,从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开立有效性和开立主体范围规定入手,研究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独立性的识别认定标准。本文第四章介绍的是国际惯例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适用规则,进而探讨国际惯例在我国船舶建造还款保函适用中的可商榷之处,以及对相关问题可能的修法对策,通过考虑修改司法解释、加入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或将独立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入《民法典》物权编的方式对现存《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与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实践不兼容之处加以改善。综上,本文通过从独立担保制度相关规定在我国法律下的新发展的角度,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问题进行研究,从独立性担保的角度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进行界定,船舶建造还款保函不应适用我国《担保法》对传统意义上保函从属性的规则体系,提出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在我国应在独立担保体系下,依照国际惯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处理。进一步而言,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相应问题的编纂过程中,也可以借鉴法国2006年担保法改革的修法路径,将独立担保法律适用规则与从属性保证并列,编入我国《民法典》的物权编,并更加细致地融入相关国际惯例的规则内容,使独立担保相关规则更为丰富与全面,使得相关还款保函在操作实践中产生的法律争点更为明确,减少新造船贸易中因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引起的争议,增强我国船舶建造企业借助一带一路东风走出去的决心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