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哲学是康德哲学中十分重要的部分,但因康德理性批判哲学的光芒和创新,它常常被学界所忽视。从康德繁多的关于法律和政治历史的论述来看,康德对法哲学的关注绝不是一时兴起或赶时髦而已,而是他批判哲学的必然结果,因而康德法哲学的本质必须重新得到审视。同时,近半个世纪以来,因罗尔斯和赫费等学者基于康德哲学来阐释法与政治理论,以及全球化时代里人们密切的交往关系的问题更加突出,学界重新燃起对康德法和政治哲学的兴趣。很多学者,仅从法律的实证的角度,或从法律的道德化的视角,将康德的法哲学纳入现代政治的理论资源,这种做法很容易矮化康德法哲学洞见中的那种深刻性。本文认为,康德法哲学是属于批判哲学体系的一个部分,并建立于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之上。权利和正义是康德法哲学最重要的两个部分,权利表现出明显的优先性,与形式性的正义存在着一种张力,它们只有在自由共存的法权原则下才可能统一,法权就是自由、权利与正义三者的统一。同时,考虑到哲学人类学的因素,正义在康德这里不仅仅是形式,而且包含着准道德性的目的。本文的目的不在于全面地阐述康德法哲学的内容,而是力图从康德法哲学的形而上学基础出发,围绕权利和正义两个核心概念的解读,去探究康德的法的本质内涵,揭示康德法治精神的实践意义。本文主体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法权学说的形而上学基础”,首先以法则为切入点,讨论准则与道德法则的关系,说明拥有普遍必然的道德法则是法权原则的必要条件。进而讨论自由意志与道德律的关系,表明自由意志是道德法则的根据,是能立法的意志。最后讨论了法与道德的区别,说明法涉及的只是外在(?),表明法的正当根源于道德性。“第二章权利的优先性”,首先集中分析康德法权概念的内涵,指出法权有法律、权利和正当三个意思。然后说明法与权利的关联,特别讨论康德关于权利优先性的主张,继而分析私法与所有权、自由与公共权利,展示权利与自由的关系。最后说明权利的合法性的根据在于自由共存。“第三章法权与正义”,首先分析法权概念的正义维度,讨论正义原则乃是去的绝对命令这一基本主张,并阐释康德正义的内涵和特点。然后讨论罗尔斯和赫费对康德正义的解读,并尝试做出了自己的评论。最后,从正义的法治状态和世界主义的分析中,文章再次回到法权概念本身,讨论康德的核心论点,只有正义的法权才能捍卫权利的优先地位。“结语”。法权哲学被证实并不缺乏先验性,法的正当性之最终依据是其道德性,即实践的身由性。自由共存原则是法最根本的原则,但法权概念还包括权利和正义,二者统一于自由共存这一理念。黑格尔认为,主观理性的立法终究不能保证正义,但康德一方面i深刻阐明人的有限性,同时相信人能够靠自己的理性建立起合理的秋序,并且在现实的法治状态下、在公民社会中实现共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