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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虚拟世界快速形成,并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新兴事物,如Q币、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给人们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但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出现也产生了一系列新型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涉及到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继承以及强制执行问题。学术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和继承研究颇多,但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强制执行,目前只有李云滨于2017年发表的?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强制执行探析?一文中有所研究。迄今为止,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强制执行的论文还发表甚少。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强制执行问题,涉及弄清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法律属性、评估机制、以及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强制执行和如何强制执行等一系列问题。目前,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都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问题予以具体规定。立法上的空白导致法院处理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建立虚拟财产强制执行制度,有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充分落实法院的判决,预防和解决纠纷。自虚拟财产第一案至今,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所有权归属等问题仍无定论。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以网络为存储媒介的特殊的电磁记录。该电磁记录不仅包括网络本身的信息,也包括存储在网络上的,为用户所独占使用的记录。它也可以通过现有的衡量标准进行衡量,是可以进行数字化的新型财产。通过将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玩家所有进行对比,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网络运营商更利于网络产业的发展。通过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可知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期限性、依附性、合法性、客观实用性、稀缺性和排他性这七大特征,其种类有网络账户、网络虚拟物品、网络虚拟货币、网络电子数据和其他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等。在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方面,其具有物权属性。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能够被转移交换,因而对网络虚拟财产可予以执行。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即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时,应无其他类型财产可用以执行,且执行符合效益规则。网络虚拟财产执行的范围也应有所限制,可限定网络账户、网络虚拟物品和网络虚拟货币被强制执行。虚拟财产价值的评估主体,包括网络运营商、专家、以及政府扶持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价值评估标准有用户获得网络虚拟财产花费的成本、市场交易价格、法院通过司法平台拍卖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应通过比较,确定最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评估主体和评估标准。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所采取的措施,应适用债权人申报和冻结制度。基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应规定网络运营商的配合义务,从而使人民法院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时更好地适用强制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