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市场经济竞争中,必然会有企业和个人被淘汰,这是一个不可抗拒的经济规律,所以在企业设立时,也应当考虑到将来破产的问题,相信所有的公司都不是为了破产而设立的,都不愿意走到破产的地步,所以仅有破产法是不够的,还应当有一套预防破产、整合公司、激活公司的法律制度与破产法相配合,而这套法律制度与破产法的结合,在日本被称为倒产法律制度。 我国的破产法本身并不完善,并且早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比如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过窄,只有企业破产而没有个人破产;比如破产法立法盲点和空白很多,给实施带来困难;比如破产法与配套法规相脱节,容易造成混乱等等,这些问题如何解决?一方面应当从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上研究和探讨,使破产法能更加适用中国国情,并及时地反映经济发展的现时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使破产法更加完备和前卫,融入国际破产法的发展大趋势。由于我国的民法和合同法等立法都在很大程度上引进和借鉴了日本相关法律的精华,所以笔者也有意识地研究和学习了日本的破产法,以前一些对中国破产法的关感,许多都在这个过程中找到了解决的方法,所以笔者建议在修改中国破产法时应借鉴日本破产法立法技术和法律架构。另外,日本与破产法相依托的有一个完整的倒产法体系,由公司更生、公司整理,和议、特别清算和破产五个方面共同组合而成,所以修改破产法并不能一劳永逸,还应当建立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公司倒产法律体系,因而本文也用大量的篇幅介绍了日本公司更生、公司整理、特别清算的法律规定和实行情况,希望冀此向设立中国倒产法律体系的工作提供一些帮助。 其实,虽然中国还没建立起成型的倒产法体系,但属于这方面内容的一些诸如公司重组、兼并、整合等经济现象早已在大规模进行,这也说明在我国建立倒产法律体系已具备实践基础,从另一个角度讲,经济的发展也要求建立这个体系。 本文采用比较的方法,在大量介绍日本倒产法有关规定的同时,提出建立中国倒产法律体系的构想,并对修改中国破产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