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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农业领域核心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科学配置育种创新资源,激励育种研发投资,促进技术扩散的有效机制,关乎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但目前品种权侵权、假冒现象的泛滥严重影响了种业市场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制约着新品种保护制度效应的充分发挥。因此,从品种权人视角出发研究其维权决策及影响因素,对于探寻制约行政和司法两种公力维权途径发挥效力的根源,进而提出有效制止侵权事件发生的政策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从植物新品种的产权保护制度入手,概括性介绍品种权权能构成、品种权侵权认定、侵权类型以及品种权维权途径,并结合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调查资料,总结得出品种权侵权、维权特点:侵权现象普遍且造成损害严重;侵权多是私人部门所为;公力维权的利用低于预期,自力维权是最常用的维权方式;维权中有“没有效果”和“尚未解决”的比例还较高。接着,本文基于品种权人收益最大化的假设,构建品种权人维权决策模型,得出品种权人维权决策主要取决于维权罚款Ft、公力维权效率α和品种权人谈判能力ρ三个变量。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 Ft越大,品种权人则不会轻易放弃维权,更加倾向于自力维权和公力维权;品种权人谈判能力越强,则更倾向于选择自力维权;α越大,品种权人会更乐于选择公力维权。而后,利用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交易成本对品种权人选择公力维权的影响。研究表明:公力维权途径的选择受交易成本的影响显著。其中衡量信息成本的“地理位置”与公力维权途径的选择概率呈负向关系,即地理位置越靠近大城市的品种权人也更倾向于选择公力维权;谈判成本的“损失程度”和“上期处理结果”具有明显的负向效果,即损失程度增加,上期处理结果越好,品种权越加倾向于选择公力维权。最后,依据研究结论本文提出:提高品种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增加品种权人维权收益和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促使品种权人自发维权和对侵权人惩戒的示范性作用;赋予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查处下级各地种子市场中侵权行为的权力,降低品种权人采用公力维权途径的交易成本;政府应加快育种部门的科研体制改革,建立有效的计划、管理、监督机制,规范公共科研机构政府投资的科学投入和管理等手段是解决侵权问题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