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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明确了乡规民约、市民公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自治规范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建立在“同意”基础上经过基层社会成员共同商议而制定出的乡规民约,已成为规范乡民行为、调解社会关系与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价值导向和行动准则。然而,当今中国的农村地区,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具有梁漱溟、费孝通所描述的文化失调现象与“乡土社会”的性质。在这个“半熟人社会”里,即使现代法治观念和规则给乡村社会带来一定的冲击,但根深蒂固于乡民心中的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依然阻碍着法治观念的下行之路。与现代化城市的法治道路相比,看似具有普适意义的“法治”,在乡村社会中的运行却不令人满意。因此,要想破除这种阻碍,依然需要兼具行政嵌入性和乡村内生性特征的现代乡规民约的参与。在乡村法治建设的这一进程中,研究现代乡规民约内生价值与产生诸多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进而探寻其解决措施,将现代法治观念同乡村自身固有的秩序规则相契合,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共分四部分对“乡村法治建设中的乡规民约”这一主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采用历史的、论证的研究方法对乡规民约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其历史演变进行简略梳理,在此基础上,厘清乡规民约与乡村法治建设的关系。第二部分主要从学理层面对乡规民约的理论基础进行综合分析,从多维角度对乡规民约的价值意义进行深刻剖析。第三部分采用调查问卷与实地走访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分析方法,对乡规民约的现状以及在乡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较为直观、完整的阐述,并由此发现乡规民约自身所存在的局限性,并挖掘出造成国家法与乡规民约冲突和矛盾的更深层次的原因。第四部分是在上一部分的基础上对乡规民约在乡村法治建设中完善可能路径的探索,这也是本文的重点和难点所在。此处分别从内在相关制度和外部促进机制这两方面进行论证和构建,以期最大化地发挥现代乡规民约在乡村法治建设中的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