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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的发展使得人们选择生育一个健康的孩子成为可能,但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未能检查出胎儿的缺陷状况,而致使父母最终生育了一个残疾婴儿。父母因其精神和财产遭受损失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称为“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诉讼。从诉讼历史发展的角度上看,“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诉讼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发展阶段,现今在世界主要国家都得到承认,尤其是作为诉讼产生地的美国,明确将“不当出生”类诉讼纳入了其侵权法律体系1。我国目前立法上并无相关规定,实践中对诉讼的处理也相对混乱。为此,本文从我国实践出发,在借鉴国外经验及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规范诉讼行为的具体建议,以期此类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本文分为以下几大部分:第一,引言部分。这部分主要是对“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诉讼的背景做了简要介绍,包括此类诉讼的产生及发展、国内外对此类诉讼的研究综述及本文的主要创新点。第二部分是“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诉讼的概述,分别从其概念、发展历程、特点及研究价值上作了简要介绍和比较研究。笔者首先从国外文献中出现的“wrongful birth”、“unplanned children”、“unwanted children”等词出发研究了“不当出生”的原始意义,进而明确了“不当出生”的含义及“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诉讼的含义,分析了“不当出生”具体诉讼类型。其次便从此类诉讼的发展历程,分析其由否定到肯定的背景及原因,进而揭示了此类诉讼的特点及研究此类诉讼的价值所在。第三部分是对国外“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诉讼的研究概述。主要是从以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两大法系的实践出发,研究了这些国家关于此类诉讼的立法及判例、诉讼途径的选择、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的差异。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介绍了我国此类诉讼的实践背景和实践概况,然后通过研究我国具体案件的裁判文书,归纳分析了我国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包括缺乏统一立法规定、诉讼当事人的界定不统一、法律责任的认定存在差异、举证责任分配模糊、医疗鉴定程序的适用不恰当及处理结果不同等方面的问题。1[美]Vincent R.Johnson:《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5页。第五部分则是针对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提出的完善建议。首先分析比较了违约诉讼方式与侵权诉讼方式的优缺点,明确提出此类诉讼应当采用侵权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然后针对侵权诉讼实践中的各个不足之处提出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