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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发展的方向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实行法治,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而法治的终极目标,就是确认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劳动争议处理作为劳动法学的一个分支,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出现,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也出现了新的特点。这些变化带来的结果之一就是劳动争议的大量增加,我国劳动争议已经进入多发期。因此,快捷高效的解决劳动纠纷,以协调劳动关系,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显得越来越重要。本文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分析,通过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促进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实现,达到为促进劳动制度改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的最终目的,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结构上,本文正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劳动争议的基本理论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介绍,明确了劳动争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劳动争议的范围和内容、并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以及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描述。第二部分论述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现状。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在总结的基础上指出现有法律规定缺陷和问题,如在劳动争议诉讼与劳动仲裁诉讼的关系上实行“仲裁前置”制度;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缺乏专门性立法,仍然适用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现有立法缺少宪法原则性规定等。二是介绍了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具体运行情况。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分析了现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二是分析了劳动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三是分析了劳动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对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应该加强以政府救济为代表的公力救济;二是政府要制定高于普通民事争议救济的效率标准,即高于二审终审的效率标准;三是强化劳动仲裁的权威性,将现行劳动仲裁制度改为一裁终局。对该一裁终局的监督,以司法的法律审查为原则,一审终审。司法审查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以法律问题(权利争议非利益争议)为限,不能涉及事实问题。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进入仲裁程序或者诉讼程序,二者的处理结果都具有终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