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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屡见报端,案件报道后,常常引起较大的舆论风波。究其客观原因,这跟司法机关在运用四要件办理该类型案件时,前后拿出的案件处理结果差别很大,甚至互相矛盾不无干系。为深入分析背后的原因,笔者选取了近年来争议比较大的赵宇正当防卫案、于欢故意伤害案,在运用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对相关案件进行入罪分析后,发现由于四要件存在一定的体系缺陷,单独运用四要件理论不能实现正当防卫人出罪;四要件理论存在主客观逻辑层次判断的随意性,往往易于使司法官主观入罪,不利于保障正当防卫人之权益;四要件理论内容太过简单,不能较圆满地解决针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正当防卫问题。近观与我国渊源颇深的德日,认定犯罪时采用的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该理论经过近百年来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和完备的司法理论体系,是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实务中认定犯罪的基本理论遵循。目前,我国学者主要是从理论层面,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分析论述。在司法实务层面,笔者以运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分析赵宇案、于欢案为契机,发现在正当防卫案件中,运用四要件而存在的这些问题,三阶层都能够给予很好地予以解决,具体而言,三阶层能够在违法性阶层实现正当防卫出罪,具有理论优越性;三阶层能够增强办案客观标准性,限制司法官主观办案的恣意性;三阶层能够打破司法工作人员职业惯性思维,增加“入罪”阻力;三阶层能够保证办案结果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减少舆论争议,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三阶层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直接适用,不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在实务领域,运用三阶层办案,能够帮助推动司法办案的精确性和更好地实现正当防卫人的权益保障。当前,从推进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保障人权需要等方面考虑,建议在办理正当防卫案件时,放弃四要件理论,改用三阶层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