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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是一切现代法学理论、一切现代法律制度的合法性根基。人性,即人之为人,人区别其他动物的本质特征,一方面,人的需要内容永无止境,具有永不满足性;另一方面,人满足自己需要的受制约性,即满足自己需要的方式需要得到他人的认可、支持,最低限度也要得到他人的容忍。这种需要的至上性和满足的非至上性的矛盾,导致了犯罪和刑法的产生。由此可知,犯罪与刑罚的根源于人性。何为犯罪?犯罪就是行为人以全社会成员所不能支持、认可的行为行为方式满足自己需要,且这一行为方式是不能获得全体社会成员最低限度容忍的。需要,是由人的天性所决定的,但是人满足需要时受到制约的,是受到自然和社会物质条件和文化环境的制约,更是要受到受制于社会和他人的容忍程度,即满足需要的行为方式要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支持和认可,最低限度也要获得社会全体成员最低限度的容忍。对于这种满足需要的方式,必须是其他的约束手段包括其他法律手段在内都已经不能调整,必须用刑法予以调整才能维护社会最基本的秩序。犯罪是对社会其他成员最基本人权的剥夺和侵犯,而刑罚剥夺的也是一个人最基本的人权,因此,犯罪化的判断标准就显得尤其必要,那么判断犯罪化的标准是什么呢?由于犯罪是行为人以全社会成员所不能支持、认可的行为满足自己需要的方式,且这一行为方式是不能获得全体社会成员最低限度的容忍。所以对行为是否能够容忍,当然只有社会成员自己最能体会,其判断标准是要符合社会民众普遍认同的,那些迄今为止没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经验、基本道理、基本情感,是对客观事物最普遍规律的认识和经验,是对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理论要求,是最基本的的善恶观、最基本的是非观和最基本的善恶观为标准,即我们满足自己需要的行为方式要符合“常识、常情、常理”。公民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途径是什么呢?以“常识、常情、常理”为标准,在立法、司法、法律教育等环节实现。在人性的视野下,提出以“常识、常情、常理”为标准去解读和构建法律规则,建立以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的法律体系,完善刑事立法;完善立法听证,注重程序的保障作用;以老百姓所认同的理,即以良心为尺度,完善司法解释、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和人民陪审员制度。用“常识、常情、常理”的标准,大力推行职业教育和良心教育的结合,以人为本,做有老百姓自己的法律,以老百姓认同的最基本的是非观、善恶观和价值观为要求,做有良心的法律人。本文分为五部分,引言提出犯罪与刑罚的根源在哪里以及在这一基础上的犯罪观如何的问题;第一部分阐述了传统的犯罪观以及在此基础上性贿赂入罪的尴尬境遇,得出传统犯罪观已经失灵,根源在于没有从人性角度出发来认识和解释犯罪、处理犯罪的观点;第二部分论述了传统的人性观并进行了检讨,重点对陈忠林教授的人性观进行了介绍。第三部分则是在陈忠林教授人性观的基础上提出了犯罪是行为人以全社会成员所不能支持、认可的行为满足自己需要的方式,且这一行为方式是不能获得全体社会成员最低限度容忍的;第四部分则在陈忠林教授人性视野观下对犯罪观予以解读;第五部分从立法、司法和法治教育的角度,完善了以“常识、常情、常理”为标准对某种行为是否是应受刑罚惩罚行为的判断标准;最后则回顾了文章的主体内容,提出应尽早将性贿赂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