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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符合诉讼发展规律和方向、具有极大现实意义的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设立了相对不起诉制度,吸收了免予起诉中的部分合理内容,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有机结合,完全符合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相对不起诉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有利于保障人权,实现诉讼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入手,揭示了相对不起诉的性质和自身价值。相对不起诉制度符合现代刑法思想和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起诉便宜主义。主要从起诉便宜主义的概念、特征、起诉便宜主义存在的合理性等理论角度对起诉便宜主义进行了论述,并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案件范围、行使自由度、制约机制等三个方面介绍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在适用起诉便宜主义时的不同态度和做法。
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相对不起诉当事人的自我救济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救济途径。该部分分析了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现状,提出了相对不起诉制度存在的缺陷。
最后,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我国如何完善相对不起诉提出了几点建议:如拓展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扩大检察官相对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不起诉要经被不起诉人同意,还被不起诉人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暂缓起诉制度;建立相对不起诉听证制度,增强不起诉工作的透明度;强化被不起诉人救济权利的保护;加强对自侦案件相对不起诉的监督制约机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