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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土壤环境污染逐渐显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2016年5月28日《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与此前已经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共同构成了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指导文件。最新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作为环保领域的统领法,在法律层面确立了“跨行政区域环境治理联合防治协调机制”,为京津冀区域实行土壤污染联防联控及相关机制,如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区域联合执法机制等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目前尚无关于京津冀区域土壤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且这些相关规范多为原则性规定,而且非常分散。此外,还存在京津冀协同治理相关制度不健全,主体责任不明晰等问题。由于土壤污染种类多样、成因复杂,以及其本身的隐蔽性、滞后性、难修复性、间接危害性和区域性等特点,决定了传统的以行政区为单位的土壤污染治理方式已经不能有效解决当前的问题,所以京津冀区域土壤污染的协同治理势在必行。要实行京津冀区域土壤污染协同治理首先要完善协同治理的相关法律,明确立法原则,制定京津冀区域综合性的土壤污染协同防治法律,形成完备的立法体系。其次,逐步完善区域协同治理各项制度,确立包括京津冀区域土壤污染标准制度、土壤污染协同预防调查制度、土壤污染协同防治基金制度、土壤污染状况协同监测制度、建立土壤环境信息与数据共享机制、区分农业用地与建设用地,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在内的相关机制。最后加强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明确京津冀三地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责任,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