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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全球一体化,跨国公司成为企业配置全球资源,谋求最大利润的常用组织形式,跨国公司规模和数量日渐庞大,对各国经济和社会的影响与日俱增。对我国来说,尤其是在加入WTO以后,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投资额,营业额快速增长,并控制了我国大量主要产业。跨国公司的兴起打破了我国原有公司监管体系中的平衡,产生了一系列冲突,使我国原有的公司监管体系失衡,加上中国的特殊国情,使得跨国公司在履行其社会责任时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主要表现为执行时的低标准,对我国社会产生了巨大不良影响。根本原因是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异质性,动机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开始关注跨国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涉及法学、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众多学科的重要命题,同时也是构建现代型企业与社会和谐的一种基本思想。本文在探讨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理论之上,分析在我国具体经济和社会环境下跨国公司出现社会责任弱化的原因和表现,并提出强化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可行途径及措施。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章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背景评析、内涵界定出发从法与经济、法与社会以及法与道德方面入手,从伦理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自愿性慈善责任四个分类角度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进行法理分析。第二章从多维度视角下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在发展中国家的“弱化性”评析,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在我国的弱化现象主要表现在缺乏环保意识、漠视食品安全、参与腐败、侵犯员工权益四个方面,针对部分跨国公司在这四个方面对社会责任双重标准的对比分析,从康菲石油的环境污染、诉讼困难到沃尔玛的带头造假售假的食品安全、雅芳的贿赂门案件再到GUCCI的员工利益的损害为切入点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在中国的本土化现象以及成因进行分析。指出中国自身环境的原因首先,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事实决定了我国的商业环境如法律体系、信用体系等市场基础还需要完善,导致存在跨国公司责任弱化的环境诱因。当本地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产生负外部性,而不受任何惩罚,必将引发部分跨国企业的效仿。其次,我国监管能力不足。在立法方面,由于我国运行市场经济时间才30多年,加入WTO还不到11年,使得我国有关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落后于现实,如我国在反贿赂法方面缺乏详细的法律规定,对违反劳动法的处罚上畸轻,对立法的总体评价是原则性条款多,操作性细则少,对员工及环境的保护不足,但总体进步不小。再次就监管意愿来说,我国部分监管机构存在动机弱化的现象。GDP考核是我国政府官员的晋升体制中非常重要的指标,在我国社会中有着异常重要的作用。在诸多房地产调控松动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地方政府为了GDP的增长,甚至成为中央政府的博弈对手。跨国公司由于投资量大,对当地GDP有显著影响,这直接导致在部分地方主官有意无意的指引下,监管部门放松或放纵了对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管。跨国公司自身的原因出发谈跨国公司主观上具有营利性,其经济人的特性,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动机不足,存在瑕疵,致使跨国公司的自我管制存在先天缺陷。目前主要是通过自愿制定的行为准则来履行社会责任。国际社会的原因目前国际上没有统一、权威的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主要原因是各国的利益立场不同,难以协调,因此短期内也不大可能出现此类标准。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问题执行双重标准更多的是当其东道国是发展中国家时,一旦当东道国也是发达国家时,双重标准的情况非常少见。第三章是关于现行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律规范。国际组织、国际习惯以及跨国公司自身在社会责任的规范上都做了不少努力,并形成了多层次的规范体系,但这些规范无论在效力上还是内容、模式等方面上都存在诸多不足。目前,有许多社会责任方面的国际规范如联合国的《全球契约》,《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SA8000》等应用率较高,会对跨国公司的名誉和经济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跨国公司具有一定的软约束力。从长远来看,随着全球一体化不可逆的趋势,国与国相互影响的加深,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管不可能会长期存在真空,而未来的硬法一定是诞生在现在的软法基础之上。软法的影响有加大的趋势。因此我国应积极承认上述软法,并吸收借鉴其架构。第三章并指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轨迹法律规范的特点普遍不具有强制拘束力,都是自觉的、鼓励的和自愿的性质。各规范大多强调国家的责任而缺乏对跨国公司的有效管理。在规范的内容上,规范种类多,并且没有统一的标准,多为原则性规定,少有具体实施细则导致现有规范的可执行性不强。在各国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联动的机制上,普遍是通过国际规范引导国内规范,缺乏高效的监督机制、执行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缺乏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所以要完善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必须依靠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第四章从美国、欧盟等国家内部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管制的理论和实践出发谈对我国的启发。我国立法机构、监管部门应该对跨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实需求进行仔细的梳理、细致的分析、前瞻性的思考,及时跟进立法和监管工作,为跨国企业树立价值判断的标杆。监管部门也应对跨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合理的引导,利用多种手段,促成或放大这种行为的积极社会效果和对其自身的积极效果。利益相关者在我国还只是理论界的提法,还未被实务界或政府层面广泛接受。因此加强利益相关者的理念教育,借鉴欧盟举办国家甚至跨国层面的利益相关者论坛,在国内推进企业经营中的利益相关者理念,将会有助于形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这对跨国公司履行其社会责任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加大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立法无疑是公司法最新的发展趋势,这些必定会对完善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律规制产生良好的促进作用。但在全球范围来看,作为大部分跨国公司的母国,欧美发达国家是跨国公司全球化经营的最大受益者,因此当面对发展中国家关于加强跨国公司履行其社会责任的诉求时,其立法动力会大大减弱。因此发展中国家要高度重视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积极进行立法活动,完善监管体系。第五章是从我国境内的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现状出发提出我国应建立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逐步取消各地方政府给予的“超国民待遇”、弱化我国地方政府的GDP导向、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国际合作等对策。在立法及监管方面要建立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首先就应该把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定义为独立法律概念,纳入我国法律范畴。应由政府主导,建立并完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明确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奖惩政策等;推动各行业组织建立自律和约束机制,制定本行业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制度。其次,建立处罚和损害赔偿条款,加强违法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可以参考美国,将内部道德制度作为处罚的加重或减轻条款。再次,完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在加强政府的监管外,还要加强第三方机构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构建系统的跨国公司履责体系。激活工会的作用,重视非强制性的公司社会责任体系的建立。政府要发挥社会道德评价者,舆论领导者的功能,引导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对跨国公司典型的“恶”和“善”的履责行为要进行评价,放大。总之,我国应尽快建立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完善我国的国内立法、并建立相适宜的监管体系,还要有全球视野,加入有关国际条约,在理念和执行上与国际接轨,强化国际合作。为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价值标杆并构建无缝监管环境,从内部、外部,国内、国外多方面入手促使跨国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将跨国公司国际规制与中国国情紧密的结合。但由于在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相关领域的研究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深度上都很有限,笔者也只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对现阶段的现象进行分析并对其制度构建进行设想,以有助于在实践中能起到一定的启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