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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式商铺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所有权式商铺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争议也还没有得出结果。针对所有权式商铺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几乎没有,所有权式商铺的实际问题基本都在依据地方政府的规章或者政策进行管理。不同地方的政府对于所有权式商铺的规定差别较大,有的地方承认所有权式商铺的合法性,允许所有权式商铺的登记。有的地方不承认所有权式商铺的合法性,严格禁止所有权式商铺的销售和登记。法院对于所有权式商铺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尤其是在所有权式商铺的权利性质问题上分歧较大。有的法院认为所有权式商铺的权利性质是共有权;有的法院认为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的法院只认定所有权式商铺的权利为所有权,对其权利具体其属于哪种权利类型并没有明确;甚至有的法院并没有对所有权式商铺的权利类型做出判断,只是认定涉案商铺属于所有权式商铺。虽然对于所有权式商铺的权利类型法院的观点不一,但是大部分法院对于所有权式商铺纠纷的处理方式却是一致的,即优先考虑大部分业主的利益,优先考虑所有权式商铺的整体经营。法院认定所有权式商铺的权利性质为物权但又不支持所有人的物权请求的矛盾判决很常见,只有少数法院支持了所有人的物权请求。所有权式商铺本身可以排他支配,具有特定性、独立性、有体性,并且所有权式商铺具有结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所有权式商铺所有人没有与他人共同享有商铺的意思,因此不是共同共有。商铺所有人也不可能就整个商业物业中所有的所有权式商铺享有所有权,因此也不是按份共有。所有权式商铺为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多层建筑物所必须共有的部分为共有部分,商铺所有人也基于共有的部分享共同的管理权,因此所有权式商铺的权利类型应当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有权式商铺虽然不具有显性的物理分割,但这是基于商铺特殊的经营模式需要,必要时所有权式商铺可以采用相应的技术措施显性的确定商铺的界限。因此所有权式商铺应当被允许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在我国的所有权式商铺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商铺所有人的权利和商场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无法理顺。目前学术界关于所有权式商铺的制度设计问题提出了三种观点,但是这些制度都不能很好的化解我国所有权式商铺的现有问题。应当将合伙理念引入到所有权式商铺的运作模式中,将投资者组织理解为一个类似合伙的组织以便化解现有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