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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大环境下,不断走高的离婚率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国家在立法及司法层面通过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来解决夫妻间因离异而产生的纠纷,而未成年人在离异家庭中的权益实现问题却一直被忽视。当未成年人权益侵害主体为父母时,由于彼此之间存在着亲情上的联系,侵权行为在亲情关系的掩盖下,不易于被发现,从而使得未成年人权益受到的伤害更为严重且难以得到救济。因此,在立法及司法过程中应对离异家庭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给予特别关注。本文运用文献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明确未成年人在离异家庭中的特殊地位,应享有的表达意愿权、受抚养权、财产权、与父母及其它近亲属的交往权等基本权益以及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分析父母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及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方、间接抚养方对未成年人权益侵害的样态,得出离异家庭中父母因与未成年人存在权益冲突而成为未成年人权益侵害的主体;在分析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及实践状况的基础上,通过参考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并借鉴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以及俄罗斯等国有关离异家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及司法方面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立法及司法中对离异家庭未成年人立法原则存在的缺陷及对财产、抚养、探望等权益保护的不足,建议在我国立法及司法中以“未成年人最大权益原则”为指导,设立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在明确未成年人个人财产范围的基础上建立未成年人财产管理制度,确立未成年人直接抚养人时严格以“未成年人为本位”执行加以完善的抚养费制度以实现未成年人抚养权,扩大探望权主体将未成年人纳入其中还原探望权设置的初衷,通过完善探望权的内容和行使及明确现行法律中探望权的中止撤销事由完善探望权制度,积极推进家事法庭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门机构的设立,从而建立完善的离异家庭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体系,做到事前最大程度的防范侵权行为发生,事中给予未成年人足够的关注,事后有效的追责,使离异家庭未成年人权益实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