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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经济长足发展,社会步入高速运转时代,汽车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和工作必不可少交通工具。汽车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我们生活中埋下了极深的隐患。尤其年年上升的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伤害。在这些交通事故中,因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造成的事故一次次刺激公众的神经,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如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都已然成为公众之忧、社会之痛。因此,伴随着社会的一片呼声,醉驾入刑应运而生。在2011年2月25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写入其中,作为保护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自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加大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就江西省A县检察院公诉案件出现井喷式上升,尤其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为主,此类案件发案频率几乎与“两抢一盗”等多发性案件持平,但是对于此类案件的办理,确无法如“两抢一盗”案件一样有一套成熟的量刑规范和标准去定罪量刑,由于缺乏经验,只能根据承办人的自我认识办理,导致入刑标准机械单一、执法尺度不统一、量刑不均衡等情况。本文根据江西省A县检察院公诉案件情况,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综合分析,首先对该县办理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发生的特点进行了分析,从中找出共性的特点,主要从犯罪主体、交通工具、案发原因、量刑判决情况进行了客观分析。其次根据办案过程中了解的主观目的,结合此类案件的特点,得出该县此类案件居高不下的四点原因。第三部分结合该县办理的案件,从法理上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存在入罪机械、量刑不统一等的困境。第四部分主要从影响此类案件定罪量刑的因素进行分析,提出办案中应该考虑的因素。第五部分针对此类案件办理过程存在不规范等问题,以执法者的角度从规范化办理此类案件,并预防此类案件发生方面提出建议。本文试图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规范化方面进行研究,为今后办理危险驾驶罪提供合理的建议,使醉酒型驾驶行为从入罪到量刑的过程更规范化、公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