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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一系列改革之后,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阶段的产权模式主要有三种:合作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这三种模式各有优缺。从法律角度看,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类型不清,信用社的发展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致使信用社改革一直在行政主导下进行,经营发展受到不当的行政干预,因而从一开始就偏离了合作制原则,没有实现农村信用合作社应有的合作互助功能。论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展开研究,提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的法律完善。与研究目标相对应,论文的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问题由来。从产权概念入手,通过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的改革历史和制度现状的考察,阐明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问题的由来及制度现状。第二部分,展示问题。该部分具体展示了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几大方面的问题。即现有产权制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合作制异化、利益主体越位、所有者虚置、股权结构不合理这几方面。第三部分,分析原因。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法律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法律制度缺失、合作社法人类型不明确以及立法上对合作制与集体制的混淆。第四部分,比较借鉴。为寻求信用社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论文考察了法国、德国、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合作金融组织产权制度的主要模式与特点,通过对以上国家合作金融组织产权制度演变趋势的分析,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二大经验,即完备的立法和明晰的产权关系。第五部分,解决问题。为完善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论文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法律建议:一是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立法原则;二是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类型;三是明晰产权,实现产权高度可分;四是优化信用社产权结构;五是明确社员的权利与义务。论文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农村信用社的未来发展应恢复合作金融属性,按合作制原则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属于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要在立法上完善我国农村信用合作产权制度,必须确定信用社中间法人的法律类型及合作制办社原则,在此基础上对产权进行界定,实现产权明晰且高度可分,优化产权结构,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使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真正服务于农村、农民和农业的合作金融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