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纯正不作为犯客观要件研究

来源 :湘潭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jjxffxxff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通常由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必须对不纯正不作为犯在客观要件方面加以合理限制,以使不纯正不作为犯可以与作为犯等置。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包括: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却没有履行该义务;发生了危害结果;不作为与作为等价。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有形式来源和实质来源两方面。形式来源包括四种:法律的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法律行为,先行行为;作为义务的实质来源是面临现实危险的法益依赖行为人的保护。 判断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和客观环境的限制来进行。 对于危害结果的考察主要讨论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特殊的因果关系和不作为的原因力。不作为破坏了阻止危害结果出现的力量,从而使得本来会发生的有害于社会的某种因果过程得以顺利完成,不作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了积极的作用。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不作为犯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以特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第二,不作为犯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力具有依赖性。第三,不作为原因力具有隐形性。 等价性的实质是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在犯罪构成客观事实上的等价。等价性判断应从两方面进行:法益面临紧迫的危险,行为人对于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具有排他的支配力。
其他文献
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已经近三年,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对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影响逐渐显示出来,中国教育的发展要在GATS的框架下进行,机遇与挑战并存。因此,以GATS为基本框架
如何合理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是我国当前分税制以及税收法律体系完善需着力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我国现行税收立法遵循的是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的体制,从实践来看存在不